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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及沟通问题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术语、概念或方法,法庭科学证据的形式常常被质疑其科学基础的牢固性和可靠性的程度。围绕“法庭科学证据”的问题,法官、律师和法庭科学家之间的可靠而有效的沟通应该是证据证明的合理方法。在法庭上提出的鉴定意见问题的主要解决方案是思考这些意见的理性表达和逻辑评价与解释,并鼓励司法从业人员了解法庭科学证据,使法庭各方平等,准确地相互理解。

法庭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及沟通问题解决方案

针对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术语、概念或方法,法庭科学证据的形式常常被质疑其科学基础的牢固性和可靠性的程度。从根本上说,在法庭或诉讼程序中,专家证人(法庭科学专家)在提供专业知识之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能力要求。围绕“法庭科学证据”的问题,法官律师和法庭科学家之间的可靠而有效的沟通应该是证据证明的合理方法。然而,“鉴定意见有缺陷”或“鉴定意见”可能是由于现有科技的局限性,法庭检验结果缺乏合理的解释,理解法庭科学鉴定意见的障碍专家、律师和法官,等等。最后一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一个普遍的例子。

我们要知道,鉴定意见有助于事实判断和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司法鉴定人的首要任务是就检测或检验结果与法庭的参与者进行沟通,无论是在法庭上提交还是撰写报告。因此,司法鉴定人应该对其提交的鉴定意见报告中的结果进行适当的解释,例如假定一方主张的事实是,这个签名是从一些已知的参考文献中模仿出来的,而另一方主张的事实是这一签名是真实的。经过检验后,司法鉴定人可能会发现在被鉴定的检材签名和比对样本之间有着极为相似的轮廓外形,并且在样本笔画周边有与笔画自身形态一致的书写压痕。然后,司法鉴定人还可能在检材上找到与比对样品处于相同的位置的,具有相同形态的墨迹。那么这些检验发现意味着什么?我们可能会说这是一个模仿签名!如果是这个简单的回答,笔者希望再多给读者一点思考时间,提供更多的一些场景:例如,如果书写者的手受伤了,他日常签名通常在一堆衬垫纸上进行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您又会怎么想?显然,您将降低判断其为摹仿签名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笔者的意见是,通常在实际的个案工作中,从司法鉴定中人们无法得到足够的相关信息。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绝对性意见表述所暗含的高风险。

科学是一个概率性的过程,科学家应该说统计学语言。在法庭上提出的鉴定意见问题的主要解决方案是思考这些意见的理性表达和逻辑评价与解释,并鼓励司法从业人员了解法庭科学证据,使法庭各方平等,准确地相互理解。

应用逻辑理论分析鉴定意见决策论的三大要素——主张及其相关的概率、意见、偏好的结果——三要素构建了一个严谨的逻辑框架,通过此理论,司法鉴定语境中的同一认定问题得以在可控的方式下解决。特别是,正如斯托尼指出的那样,这三个要素让我们看到,司法鉴定中解决同一认定问题的传统方法已超出了科学的本质范畴

对于结果的偏好选择判断,同一认定意见决策的问题占据了核心位置。然而,这些偏好表达式的本质、应该如何进行分配以及他们应该如何与同一认定所定义的特征联系起来,仍然是一个热议的话题。从意见决策理论的角度来看,如何回答这些问题似乎成为了一个被普遍认同的主要障碍。

更一般地说,认定同一的意见也可以理解为对主要主张(即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他人是犯罪现场痕迹的来源)的相对支持和不良结果的相对损失之间的比较。往往意见决策者在这一过程中已经非正式地设想(或预期)了各种不良后果的损失。因此,意见决策理论框架提供了一种方法,使这些元素更清晰、明确。更重要的是,对于“似然率”,即在司法鉴定的实践应用中证据权重这一已确立的概念,在同一认定语境下的意见决策理论框架中具有明确的作用:针对不良结果的相对损失与先验概率进行比较。(www.xing528.com)

以上的观点并不是为了给司法鉴定人提供具体实践的实施指南;同样,我们也不建议意见决策者依赖该意见决策理论来转移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该理论框架仅仅是打算为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决策者提供一个强大的逻辑分析工具,以帮助他们应对所面临的各种可能影响意见决策问题的因素。但是,如果一个人认为,“……只有法院效用函数才是适当的……”,那么,鉴定意见决策理论框架提供了一个对效用的逻辑严谨的解释,从而此理论可以恰当地应用到法律程序中。

从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本职工作的描述,以及专业术语的最新变化两方面来看,同一认定的意见决策论可能没有什么新意。但是,正如斯通尼的论述,同一认定,这一需借助科学方法的司法实践冲突已经超出了目前指南的范围。目前,逻辑框架理论应用下的鉴定意见决策理论这一现代方法,以一种规范的视角,使我们清楚了证明价值与严谨的意见判断实践之间的区别,从而能够合理地、逻辑清晰地进行表达。同样,这也是专业协会和司法鉴定人所关心和考虑的问题,即通过规范来重新审视鉴定人的角色和反思鉴定意见报告的范围以提高实践的可信性。这一理论符合当前实践的需要,有利地回应了文中最初提到的“司法鉴定领域中同一认定的变化仅仅是形式上的变更,而不是根本实践性的改变”这一批判的观点。

(本文课题组成员:罗芳芳,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Alex.Biedermann,瑞士洛桑大学副教授、高级研究员;王元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

[1]李冰,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Evidence Law and Forensic Science,Ministry of Education,China)、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讲师,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文件检验鉴定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客座研究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立项编号:BLS(2016)C005。结项等级: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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