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转变执法理念。长期以来,由于中国与各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凸显,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普通群众,普遍存在将外国人礼为上宾的观念,再兼之对破坏外交关系之忌惮,这种观念逐渐演变为对外国人普遍存有更多优待与宽容。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转变对外国人案件畏首畏尾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在涉外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四种错误倾向:一是不愿管,从观念里就视外国人案件为神秘案件,且语言不通,侦破、审理工作都面临着比较大的障碍;二是不敢管,担心外国人案件涉及敏感问题,担心其身份特殊,担心案件会引发连锁的外交事件,从而畏首畏尾,放纵了外国犯罪嫌疑人;三是不会管,即盲目地处理外国人案件,不查清其国籍与身份,不顾其特殊性,从而引发外交干涉;四是不按程序管,即只管侦破案件,重实体不重程序,特别是不按照涉外案件的特殊程序办事,从而影响了外国犯罪嫌疑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实现。
在今后的工作中,以上的执法理念务必要得到扭转。执法人员应摒弃将外国人案件神秘化的观念,以正常的心态面对这类案件。既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纵容外国犯罪嫌疑人;又要注意外国人案件的特殊性,按照涉外案件的特殊程序处理案件,保障外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从而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第二,完善合作机制。外国人治安、刑事案件的多发,与主管各部门间未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以及未构建信息互通渠道有一定的关系。对此,公安机关内部首先要做到协调合作,特别是刑事侦查部门与出入境管理部门间、派出所与出入境管理部门间应明确分工,并互相配合,从而有效预防与打击不法案件的发生。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来讲,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应提前介入;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引导公安机关适时补充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院可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庭旁听。通过一系列的互动,达到坚决打击外国人犯罪的共同目标。由于我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工作属多头管理,外交部、教育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都各司其职,他们掌握的情况可能各不相同。为此,在遇有外国人犯罪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各主管部门应与司法机关配合,积极提供所掌握的信息,以实现相互配合。
第三,建立翻译机制。目前,北京市司法机关一般没有专业法律翻译人员储备,一旦发生外国人案件,都要个案个办,到社会上去聘请翻译人员。由于普通翻译人员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且收费不统一,再加上某些小语种翻译人才过于稀缺,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为此,可以效仿日本等国的做法,建立法律翻译人员团队。我们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翻译人员名册,建立档案,特别加强与稀缺小语种翻译人员的联系,并向其提供法律基本知识的培训,以保证翻译质量。对于外籍犯罪嫌疑人借翻译障碍的问题否定司法裁判的问题,要及时对翻译过程进行证据固定。在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外国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权利告知和讯问时,就及时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对于翻译的意见,无异议时记录在卷并让其签字确认。(www.xing528.com)
(本文课题组成员:何田田,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注释】
[1]课题主持人:王佳,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研室主任,讲师。立项编号:BLS(2016)C003。结项等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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