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市在应对外国人治安、刑事案件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种种问题,从而牵制了案件的预防和侦破。具体而言,北京市目前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主管部门间缺乏合作机制,导致协调不畅。这种协调不畅不仅体现于公安机关内部,如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治安和派出所等各警种之间缺乏协调合作机制,还体现于公安局和检察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不足。公安机关内部的协调不足是导致外国人治安、犯罪案件难以预防的重要因素之一。以非法居留的情况为例,只有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之间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预防与化解。比如,派出所只有掌握了本辖区内外国人的基本情况,才能有效地对外国人进行管理,从而才能及时发现非法居留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所以这就需要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在信息交流上进行合作、互相配合。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外国人案件方面的合作也亟待加强。以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间对外国人案件的处置关系为例,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的不多,对于案件捕后缺乏后续跟踪。一般而言,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在取得部分证据后,将案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进一步的侦查取证则留给预审部门,使得有些重要证据因为时过境迁而流失,最终导致案件退查。
第二,外国人在司法程序方面享有一定的超国民待遇。在日常生活中,受长期形成的理念的影响,外国人在我国被当作特殊人群对待,享有一定的特别待遇。除了理念的影响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存在着担心外国人案件会影响外交关系的考虑,从而在案件处置工作中束手束脚,在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上和刑罚的具体适用上,都存在着内外有别的情况。在刑罚的适用方面,外国人案件的处理上往往偏轻。个别涉外案件的处置采取“教育为主,调解处理,从轻处理”的方法,出现大量以罚代刑的现象,往往不能够做到严格依法办理,以致在法律适用中未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在犯罪构成标准和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存在双重标准,显然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我国公民的利益,同时也有损于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长远角度来说,也放纵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出现。(www.xing528.com)
第三,语言翻译障碍影响案件处理与外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语言的障碍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其一,缺乏高水平的法律翻译人才,特别是小语种的翻译人才;其二,缺乏对翻译人员的聘用程序规定和统一管理机制;其三,某些犯罪嫌疑人借翻译问题大做文章,否定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因而,语言翻译问题不仅影响着个案的侦破和处理工作,还挑战着司法机关的应对能力,更有可能给犯罪嫌疑人以口实,影响正确的定罪与量刑。
第四,外国人的国籍、身份确定困难。一般来说,合法有效的护照是确认公民国籍的首要依据。近些年,有些国家为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等方面的需要,也给外国人颁发护照,有的还颁发一种“投资护照”。这样,便出现了外国人持两本甚至多本护照的情况,这种情况影响了对外国人国籍的认定,从而导致无法有效地联系犯罪嫌疑人的领事馆,使其取得领事保护,以致引发外交纠纷。还存在着外国嫌疑人拒绝出示护照,不承认自己国籍的情况,以达到无法被驱逐出境的目的,这也造成了司法工作中的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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