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在数字经济时代越来越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于这些新技术新应用,落后的立法不仅导致无法可依,甚至也可能导致误判。以避风港规则在云存储的适用为例,云存储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当权利人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后,平台就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不过,云计算的性质就大不相同,虽然也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云计算提供的服务是运行服务,云存储则提供的是存储服务。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平台能够轻易依靠权利人提供的材料和理由,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情况。这一点在云存储中比较好判断,但云计算提供的是运算服务,平台无法也不可能通过运算处理程序判断出行为人是否侵权。因此,从技术角度讲,云计算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例外。所以,类似于云计算等新事物适用旧法律出现矛盾时,最高法院应及早出台指导判例或司法解释。
再比如,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责任问题,因为司机并不实际控制汽车,车辆运行都是由系统人工智能完成的,一旦出了交通事故,系统运营者就成为法律上认定的“驾驶员”,实际的驾驶员反倒变成了乘客。这种情况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没有特别规定的,国外已经出现多起此类案例。
网约车是集合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物联网的新技术平台,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也多集中在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资质问题方面,缺乏新时代的相关具体规范。本课题就是以网约车平台责任为切入点,在总结相关判例和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成了学者意见稿,并尝试运用于现有判例中去。目前课题成果仅限于网约车平台责任方面,关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其他问题,将在课题后续工作中继续完成。
[本文课题组成员:张贝,滴滴(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研究院博士;李颖,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凌巍,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沙宇航、谭冲、赵佳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www.xing528.com)
【注释】
[1]课题主持人: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立项编号:BLS(2016)C002。结项等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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