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保险一直是经济社会的重要减震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能起到及时的补救效果。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保险机制是在自由市场中运作,缺乏强制足额的保险制度。正是因为分享经济平台模式下的责任不确定,商业保险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互联网专车为例,不论是交通运输部的专车新政,还是各地方的落地新政,都将平台为乘客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作为平台法定义务之一。商业保险则不同,在赔偿顺位上,保险责任是第一顺位责任。
商业保险一直是经济社会的重要减震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能起到及时的补救效果。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保险机制是在自由市场中运作,缺乏强制足额的保险制度。分享经济模式下,平台责任很多时候处于不确定性。一方面,平台性质从经营者转变成了信息服务提供者,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承担存在技术中立的抗辩;另一方面,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狭义性,让平台责任经常处于豁免状态,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是因为分享经济平台模式下的责任不确定,商业保险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互联网专车为例,不论是交通运输部的专车新政,还是各地方的落地新政,都将平台为乘客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作为平台法定义务之一。最近,各地的互联网单车新政也都将平台为消费者购买保险作为平台义务之一。这些针对分享经济平台的保险责任,都旨在降低新经济业态对消费者权益产生的不利冲击,保证消费者在遭遇损害后的赔偿权益。(www.xing528.com)
必须强调的是,商业保险与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并非一回事。平台的先行赔付指,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不问过错,平台先行向消费者足额赔付,然后平台取得向最终责任主体的追偿权。可见,先行赔付责任是在赔偿分担开始之后的责任。商业保险则不同,在赔偿顺位上,保险责任是第一顺位责任。以网约车平台责任为例,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首先由车辆强制险承担责任,然后是商业保险承担赔偿,此后若有不足,有先行赔付承诺的平台,则由平台先行赔付向消费者赔偿所有损害,最后,进行先行赔付的平台取得向最终责任人的追偿权。在理想化的赔偿过程中,消费者仅需要面对保险公司和平台,无需考虑实际加害人,这就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麻烦,增加了消费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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