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性地方政府规章在实施2年后可能需要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因此,北京市政府在制定先行性规章时需要注意与人大的协调。对此,《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作了一些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与市政府应该按照其要求,做好协调工作。另外,还可以进一步作如下完善。在审查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正文和说明,以书面形式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在距离2年实施期满还有6个月时开始对先行性规章展开评估比较适宜。这既不会影响实施效果的查明,也不会耽误规章向法规的转化。
在常规的立法工作中,市政府和市人大也应该加强立法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其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市法制办可以建立法规、规章立项的联动机制,以提高立法资源的利用率,保证法律调整的效果。其二,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前介入法规案的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派员参与市政府的调研起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意见交流。市政府法制办也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正文和说明,以书面形式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其三,在审议由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草案时,市政府法制办的负责人可以到会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其四,市人大常委会在备案中如果发现规章存在不适当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沟通,对有关情况充分说明,要求市政府尽快修改规章,纠正规章的不法状态。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动用对规章的撤销权。其五,在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时,不仅要关注实施效果,还要关注立法质量,紧紧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进行评估,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与到规章的评估中。其六,规章的清理可以和规章的评估紧密结合起来。在清理过程中,不仅审查规章的合法性和体系性,而且注意规章在立法技术上是否规范,所采取的执法体制、机制、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有针对性,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已达到预期目标等。在具体处理结果上,不仅仅是废止、宣布无效和修改,有些规章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合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些规章需要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因此,在地方政府规章的清理中,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也可以参与其中。而且,市人大常委会也负有定期进行法规清理的任务。为了及时高效地对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联合进行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
(本文课题组成员: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松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郭文姝,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干部。)(www.xing528.com)
【注释】
[1]课题主持人:赵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立项编号:BLS(2016)C001。结项等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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