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权益是台商的基本权益之一。这一方面的权益保护是台商在投资选择时颇为关注的领域,例如隐名投资保护、征收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
1.隐名投资争议
台湾岛内早年对台胞西进祖国大陆做生意采取“戒急用忍”的限制政策,不少台商遂经过第三地“曲折登陆”,或委托他人代理来大陆投资。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台胞投资范围偏窄,一定程度上造成台商隐名投资现象泛滥。隐名投资而引发的各类商事纠纷,已经成为台商在大陆投资产生法律争议的重要组成部分。[9]由于大陆与台湾地区对隐名投资的法律制度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公司显名股东不一致的情况,政府部门无法识别台资企业,不能及时给予鼓励政策,并且隐名投资效力的确认无法判断,隐名投资者确认公司股东的要求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在纠纷发生后,审理及调解的难度也比较大,周期较长,更加不利于权益的保护。
两岸两会签订《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后,明确将台商经第三地转投资确认为“投资”的一种,让间接投资的台商一样受到保护。为落实该协议,商务部于2013年2月还专门出台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从而扩大了“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范围。但目前对台商转投资的承认仍然仅限于部门规章,《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明显偏窄,有必要根据新情况做出调整。
2.征收争议
国有化与征收的问题一直是台湾同胞投资大陆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1994年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实施细则》进一步补充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虽然法律对征收和征收补偿做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对于征收的程序、被征收物价值的具体确定、补偿款的支付、补偿的内容等问题缺乏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导致台商对政府给予的补偿数目常有争议,相当部分台商认为祖国大陆对其补偿达不到其损失的金额,并因此引发纠纷。(www.xing528.com)
在北京市的《补充规定》中,没有对征收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北京市的台胞征收及相应补偿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应的适用弊端仍然存在。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在京台商对于征收程序与信息公开存在质疑,并且反映《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补偿标准偏低。另外,有关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审批部门在立法中没有体现,易造成拖欠补偿款情形的风险。
3.知识产权保护争议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需要将其置于保护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电子科技产业非常发达,其创新能力的优势非常明显,能否有效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直接影响地方对台资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吸引力。
北京市在《补充规定》中将高新技术产业列为鼓励投资的行业,并规定:经市科委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享受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各项服务和优惠,以鼓励其发展。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实践中,在京的台企或者台湾同胞对于知识产权的申请、转让、被侵犯知识产权后的救济措施比较模糊,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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