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层面上,在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29个有地方立法权,目前已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个城市等21个地方人大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从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台商投资比较集中的区域,2010年以来,福建省、厦门市、汕头市对台胞权益保护立法进行了修正,体现了地方涉台立法的与时俱进。江苏省在2012年颁布了《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201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无论从名称上还是内容上都体现了对台胞权益保护的新成果。
福建省对台立法起步较早,而且比较全面系统。2010年福建省人大颁布修订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对规范台商在闽投资及其相关问题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很多方面具有先行性,例如,将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同胞投资者也纳入到权益保护对象的范围。另外,一些专门性规定对特定领域做出细化的规定,例如《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避免了《实施办法》在具体领域操作性不强所产生的问题。[7]江苏省《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在2012年正式实施,是2012年8月两岸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后大陆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体现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最新协商成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通过了《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作为上海的第一部涉台的地方性法规,对台湾同胞在上海的投资权益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权益保护做出规定,将对台胞的“投资保护”升级为“权益保护”。[8]在立法原则上,强调了“平等保护、同等待遇、公正透明”,回应了台胞和台商的实际需求,对于台胞投资企业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将在资金管理、出入境管理、就业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同时,该规定结合了上海的地方政策,鼓励台胞、台资企业积极参与金融机构的设立、参与上海自贸区和科创中心的建设,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在知识产权、征收征用、支持台湾地区青年创业方面也进行了规定,同时注重保障台湾同胞的生活权益,对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www.xing528.com)
综合来看,福建、江苏、上海的台胞权益保障立法,从时间来看,分别制定于2011年、2012年、2015年,根据最新的发展需求制定,体现了目前台湾同胞对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从颁布机关来看,三地立法都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属于地方性法规,层级较高,体现了地方对台胞权益保护的重视,并且政府及各个部门会出台地方规章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使台胞权益保障立法更加具有操作性。从内容来看,三地的立法都不仅涉及投资方面的权益保障,也包含台胞在生活方面的权益保障,内容比较全面,特别是《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注重与上海市的政策、战略的结合,对吸引台资企业、台胞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以福建省、江苏省、上海市为代表的地方立法实践为北京市台胞权益保护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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