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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台胞(投资)权益保障立法法律位阶的完善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地区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大陆对台胞(投资)权益保障立法自改革开放至今,也形成为较为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北京市台胞(投资)权益保障立法法律位阶的完善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两岸关系和台湾同胞权益保护的问题,该决定强调:“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地区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全面依法治国的推开也标志着两岸工作的法治化进程的全面展开。

正如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前会长汪道涵先生所言,“所有的台湾问题、两岸问题,最后都是法律问题”。运用法治手段解决两岸问题,是由两岸问题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两岸和平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两岸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根本诉求。

运用法治手段解决两岸问题的前提是,两岸关系的法制化、两岸人民相关权益保障的法制化。对于大陆而言,首先是台商大陆投资及相关权益保护的法制化。这就要求在立法进程中克服两岸对台商大陆投资实施保护过程中的行政化倾向和政治化倾向,必须运用法律的武器,将由政府行政部门主导,或受到行政干预的实际规范活动纳入到法律的硬性框架体系之中。以法律的稳定代替政策的反复,以对立法行为的尊重代替对行政行为的妥协。

自改革开放打开引进台湾地区投资的大门之后,相较于台湾当局的阻挠和限制,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台湾地区投资的整体态度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多年来坚持对台商投资鼓励、引导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基本立场和态度贯彻于大陆对台法律规范制定的始终,不仅体现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部委等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立法工作中,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始终坚持了这一原则。这种稳定性和一致性为多年来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个稳固的前提和基础。

大陆对台胞(投资)权益保障立法自改革开放至今,也形成为较为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从法律的位阶来看,主要分为五个层次。(www.xing528.com)

第一个层次,是宪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就业,祖国大陆给予了台湾同胞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宪法》的该条规定也被认为是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最高保护。但随着祖国大陆多年来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外资在中国享受的优惠待遇逐渐减少,近年来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同胞,均在呼吁取消台商的外资待遇。《宪法》第18条是否能作为台商投资的最高保护出现了争议。但台湾地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地区人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其因在大陆地区投资而享有“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对中国国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也当然适用于台湾地区人民。

第二个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的合法行为及相关权益予以保护。

第三个层次,是行政法规的保护。国务院以《宪法》和《台胞投资保护法》为依据,为规范地领导和管理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各项行政工作,先后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为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对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行政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和依据。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方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具体包括:1983年《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1988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四个层次,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宪法》、《台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行政法规,从投资主体、出资形式、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待遇、优惠政策、国有化和征收、利润汇出、台资协会、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出入境手续、子女教育等多个方面,为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台湾同胞权益的保护制定了更为细致、更具操作的规定。

第五个层次,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保护。自两岸恢复交流交往以来,以江苏、福建、上海天津等台商较多的省市为代表,就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性或引导性的规范性文件,至今众多的省、市、区都对地方涉台立法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地方政府将对台的优惠政策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台商投资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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