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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及审判体制改革的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初审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根据人口分布、案件数量、经济发展、交通条件等因素,完全打破行政区划进行设置。各级行政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初审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法院所在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及审判体制改革的优化建议

(一)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总体情况及局限性

从试点情况看,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对于提升行政审判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发挥出积极效果。不过,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仍存在一些瓶颈性问题,主要是:一是对当事人诉讼便利产生影响;二是案件集中后行政审判法官却难以集中导致行政审判队伍弱化;三是出现“有案无人办”和“有人无案办”的局面,影响行政审判整体质效;四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面临较大的信访和维稳压力;五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难以通过集中管辖得到根除。

(二)当前跨区划法院改革的成效与局限——以北京四中院为例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四中院自2014年底挂牌履职两年多来,共受理以北京市各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4290件,初步探索形成了具有跨区法院特色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行政审判工作。主要做法与成效有:一是坚持改革为先,以创新审判机制方式统领行政审判各个环节。二是坚持质效为本,准确把握特点规律,努力实现行政审判优质高效。三是坚持创新为魂,整合运用各种资源力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四是坚持联动为要,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过,当前该院也面临审级不完整、案件管辖范围狭窄、级别配置不到位等问题,由于北京的四个中级法院分散管辖相关行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的难度也较大,也不利于与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相协调。(www.xing528.com)

(三)建议适时建立跨区划行政审判专门法院

从我国当前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和发展方向出发,基本思路可以考虑建立在最高法院下设相关层次行政法院,其中可以在若干区、县区划基础上组建初审行政法院,在若干地市基础上组建上诉行政法院,在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上组建高级行政法院,在最高法院内设最高行政法院。初审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根据人口分布、案件数量、经济发展、交通条件等因素,完全打破行政区划进行设置。各级行政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初审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法院所在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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