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践的总体状况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司法实践中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数量不多、比例不高。
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但由于行政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绝大多数属于自然人,通常缺乏专业法律素养,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往往并不知晓,在法院不进行释明的情况下,无法通过申请启动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程序。从法律制度本身的角度看,有关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规定仅有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19条的规定,总体而言,这些规定仍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相关民事争议”的具体范围不易把握。
(二)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主要类型
审判实践中,行政、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情况比较常见,并往往表现为下列形态:一是因行政行为与民事主体资格相关联而引发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二是因法律规范将行政行为设定为民事行为生效或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程序要件而引发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三是因行政行为是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而引发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四是因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而引发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五是因同一行为须同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而引发的行政、民事争议的交叉。六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交叉。七是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三)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范围
首先,可以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行政案件不宜突破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明确规定的案件范围;其次,可以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应当限于与行政争议具有紧密联系的民事争议;最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排除范围应当继续保留。
(四)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启动条件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并审理的请求,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审理民事争议。二是提出请求的主体应当是民事争议的相关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三是需要法院作出决定。四是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程序的启动不以民事争议各方一致同意或者行政诉讼被告同意为前提。五是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一并审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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