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一,新《行政诉讼法》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而增设的新制度新机制尚未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例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和密切官民关系,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落实仍不尽如人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和比例还不高,“告官不见官”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又如,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机制被视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亮点之一并被誉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器”,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亦不鲜见,但法院启动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再如,尽管实践中大量存在民事与行政争议交织问题,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例非常少。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的功能作用远未得到发挥。还如,新《行政诉讼法》拓宽了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但从司法实践看,不仅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以调解书方式审结的行政案件数量并未出现明显增加,并且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申诉率仍在高位运行,行政争议解决的效果仍不理想。
第二,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逐渐增多,且对行政诉讼的过分“青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激发了人们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热情,但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流露出“动辄就起诉”的倾向,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也有所显现。例如将同一行为拆分为多个中间性环节分别提起诉讼且经法院释明后不予调整,向明显不具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反复提出履责申请并进而提起诉讼,在不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情况下反复申请回避等。从行政诉讼与其他机制的关系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争议多元解决的机制仍未得到普遍建立,同时新《行政诉讼法》通过新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所要达到的立法目的也未能得到全面实现。(www.xing528.com)
第三,人民法院面临着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行政审判的质效亟待提升,行政诉讼“三高一低”的状况尚未得到有效改观。随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一些法院行政审判法官的人均办案数量和工作负荷超过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由于新《行政诉讼法》对一审和再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四级法院行政案件数量呈“倒金字塔”分布,与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整体司法理念不合拍。从审判质量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培训学习解决了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但毋庸讳言,审判质量总体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从北京的情况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间二审改判发回案件52件,同比上升73.3%。从审判效果看,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信访率高和服判息诉率低的“三高一低”状况仍未得到有效缓解,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亟待提升。最后,从行政审判队伍的状况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随着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一些法院充实了行政审判法官队伍,但总体而言,行政审判队伍量小质弱的局面未能改观。
第四,行政机关面临的应诉压力大幅增加,新《行政诉讼法》旨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多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和比例均有所提升,但总体而言仍不高,且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中正职负责人的占比不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的情形时有发生等短板。此外,新《行政诉讼法》加大了司法审查的力度,如确立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规定对程序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采取确认违法判决方式等,但从司法实践看,以明显不当为由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数量偏少,表明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仍然孱弱;对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仍有一些案件以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尚不构成违法等为由沿用过去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导致新《行政诉讼法》确立该项判决方式的目的未能得到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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