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慧林[1]
党的十八大确定“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目标后,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同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又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国企改革路线越来越清晰。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多元化股权结构下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多项改革措施密集出台,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诸多创新性举措亟待制度上的保障。(www.xing528.com)
如何配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的转变,重新构建国有股代表人制度,解决长期困扰国企的国有股权委托代理下的道德风险与内部人控制问题,如何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下股东“异质性”所致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建立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又能有效发挥国有资产效率的公司控制权结构?如何构建集团管控法律规制,建立集团控制权行使的法律机制?如何在公司治理重心转移的情况下,构建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机制,解决创新制度与本土文化的合理融合问题?等等。本课题紧密围绕国有企业集团治理的创新发展,通过调研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研究国内外相关立法、司法、政策及判例制度,以《公司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为视角,从国有股代表人制度建设、国有企业集团类别股份制度构建以及国有企业集团控制权穿越三方面入手,针对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股减持下国有股控制权弱化问题以及集团控制权无法可依三个重要问题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围绕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之举,完善了现行《公司法》中公司机关的分权结构,提出了创新举措与本土规则恰当融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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