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时代“生产经营”的拓展
网络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和体现是“互联网+”的应用与发展。“互联网+”一般是指互联网与传统商业行业等相融合的一种新业态、新形态的知识社会经济创新趋势。[28]它实际强调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与升华,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如经济由线下转到线上,经营由实体扩展到网络。“互联网+”不只是将网络作为经营销售的一种技术手段,而是形成了不同于现实的网络空间。这样,生产经营行为就自然扩展到了网络空间。商业商品信息的传播方式会由传统的电视、报纸、传单、广告等传播途径转变为自动机网络传播、通过网页展示商品的真实信息,包括销量、配件、配送方式、款式、性能等,而电商平台也正是基于消费者的选择对店铺、商品进行排列,成交量高的、信誉好的就排在前面。所以,实际上销量、信誉、排名等网络影响力已成为网络空间中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要素。
2.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
随着生产经营由现实向网络空间的扩展,利用网络实施破坏生产经营以及在网络空间中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也尾随而至。(www.xing528.com)
第一,网络中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像现实中的剧烈动作表现,几次鼠标的点击、键盘的敲击行为就完成了。正如有学者所言,行为人采用浏览器劫持、阻塞式攻击或者其他网络攻击等方式使他人无法访问网络界面的,其效果相当于阻止了顾客进入商业店铺,自然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行为。[29]在淘宝平台上,短时间大量购买对手服务并进行好评(即为反向刷单和恶意好评),“欺骗”监管者,致使被害单位搜索排名降低,网络影响力下降,进而导致了被害单位的经营损失,也会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关于损失问题。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通过破坏工具等进行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当将工具毁坏等现实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共同认定为犯罪造成的损失;而直接破坏生产经营的,则应当直接将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为犯罪后果,破坏生产,如直接毁坏青苗,则应当比照正常情况下的该季作物产量、产值计算损失[30];破坏经营如阻挠销售,损失的认定不应当以营业额来认定,而应当除去成本,以利润来认定。
第三,是关于因果关系问题。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通过海量分析,充分发掘数据之间、事件之间、事物之间的关联,从而得出分析结论,相关关系比因果关系更重要。[31]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中几乎不存在纯粹的一因一果,分析因果关系都是在理论基础上界定行为和结果的关联关系。在此不仅需要剔除旁枝末节,更需要进行介入因素的考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