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跨境犯罪,系指犯罪行为之准备、实施或结果有跨越国境、边境、地区的情形,使得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国家对该行为可进行刑事处罚。[14]对于电信诈骗犯罪而言,犯罪预备、拨出语音电话(发送信息)、双方语音通话(信息沟通)、交付被骗款项、转移提取赃款、分配诈骗所得六个主要环节,[15]其中任一环节发生在我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即可称之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作为电信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16]也可以说是属于电信诈骗的一种高级形态,[17]如前所述,其侦破难度更大,因此,迫切需要构建起全方位的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治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彼此之间顺畅、高效的刑事司法协助,然而,这又受到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助机制不健全、已有的司法协助规定不明确或者落实不到位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如果解决不了司法管辖区的隔离状态与犯罪分子跨境实施犯罪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跨国犯罪将难以得到有效惩治。”[18]建立健全惩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协助机制,既是整个国际(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这里,我们仅择其要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跨境侦查协作平台。在充分利用好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机制之外,尚需创新警务机制,提升跨境警务合作水平,通过跨境侦查协作平台的建立,重点构建犯罪资讯情报交流机制,整合、共享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库,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开展联合侦查。[19]
第二,充分利用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与涉案相关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付诸阙如的情况下,除了积极推动确立双边、多边的司法协助之外,因为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基本上都是集团犯罪,将相关刑事司法协助事宜置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框架下,挖掘可以取得司法协助的空间,在此领域展开深入合作。(www.xing528.com)
第三,构建和完善追赃返赃机制。电信诈骗犯罪必须有“三流”的支撑,即“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员流”。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涉案资金多流向境外,追赃返赃任务艰巨,而且追赃返赃成功与否,对于惩治与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意义重大。相关部门应当整合资源,统筹力量,警银联动,形成追赃返赃的合力,切断“资金流”,最大限度地压缩电信诈骗犯罪的活动空间,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第四,完善境外追逃机制。要注意综合运用引渡与引渡替代措施。所谓引渡替代措施,是指“在无法诉诸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所使用的手段”,[20]包括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21]同时,在境外追逃中应注意运用量刑承诺制度这一保障境外追逃顺利进行的关键性措施。[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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