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土考察
公安部于2009年正式定名的“电信诈骗犯罪”,俗称为“台湾式诈骗”,20世纪90年代末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2]有观点将电信诈骗犯罪称之为信息诈骗犯罪,亦有观点将其称之为远程操控诈骗犯罪。[3]还有观点指出,对“诈骗”加注以“电信”这一定语,是对其行为特征的形象化概括,既方便民众从众多诈骗方法中进行识别,也有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应对。[4]然而,实践中这一概念的使用还稍显混乱,譬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电信犯罪与电信诈骗犯罪的混合使用等,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并不统一。
有学者主张电信诈骗多指利用短信、电话进行的诈骗;网络诈骗指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也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电信诈骗包括三个类别,即电话诈骗、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5]参考国际电信联盟于1992年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以及我国有关的行政法规,可将“电信”定义为:利用有线、无线、光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受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任何性质的信息。[6]相应地,我们主张使用广义的“电信诈骗犯罪”概念,以涵盖常见的短信诈骗、电话诈骗和网络诈骗等诸种类型。
具体而言,我们主张的电信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借助于电信技术、现代网银及其他网络支付方式,通过向被害人传递虚假信息,被害人基于虚假信息而陷入认识错误,自愿进行财产处分而造成财产减损的行为,或者是基于行为人设计的骗局,被害人仅对虚假信息进行不慎物理操作,行为人由此诈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www.xing528.com)
2.域外考量
美国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概念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概念对应于美国刑法典第63章第1343条规定的利用互联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实施的诈骗(Wire Fraud),包括两个部分,一为普通电信诈骗罪,二为诚信服务诈骗罪。广义的电信诈骗犯罪还包括《美国刑法典》第47章第1029条的电信套利诈骗犯罪,[7]主要是以电信服务商为诈骗对象,采用技术手段窃取账户信息,或使用虚假信息来注册客户等手段,非法获取电话、手机、网络等信息服务或获得电信服务承诺等形式的欺诈行为。[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