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4.13”专案及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的其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征规律、组织架构等进行全面剖析,发现该类犯罪具有在境外设立犯罪窝点、租用网络IP线路、在台湾地区及大陆招募施骗人员、在台专业转账洗钱等特点,具体情况如下:
1.犯罪窝点的人员构建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聚人施骗”,而是由多个分工极为明确、“职责”较为专业的部分或“子团伙”构成,各部分或“子团伙”之间可能是隶属关系,也可能是服务关系,还有可能是平行关系,但在整个施骗过程中,各部门或“子团伙”相互之间沟通、协作较为顺畅,呈现出专业化强、组织化高等特点,这也是导致被害人在被骗时对其深信不疑、钱款能被迅速多次转移提现、通联轨迹难以溯源认定等情况的主要原因,窝点成员主要包括:
(1)犯罪窝点的首要分子。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分子,往往被称之为“金主”,系该犯罪团伙的实际出资人,从近些年侦办的案件看均为台湾人,遥控指挥,一般情况下,无法实现对其监控和抓捕。“4.13”案件中的张烽育、“阿强”即分别为两个诈骗窝点的“金主”。
(2)犯罪窝点的主要分子。犯罪窝点的主要分子被称之为“合伙人”,一般有2-3名,受雇于“金主”,主要负责承租房屋、联系通讯运营商、管理组织施骗人员(有时也参与施骗的角色扮演)、联系洗钱转账公司、指挥收卡贩卡人员等,通常情况均为台湾人,依据骗得钱款的数额获取提成,通常该人与其他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有联系,“合伙人”之间可以共享有关诈骗资源。“4.13”案件中的张智维、林金德即处于“合伙人”的角色。
(3)犯罪窝点的施骗人员。犯罪窝点内的施骗人员一般由三个层级构成,称之为“一线”“二线”“三线”。充当“一线”的人员,人数一般在十几人到几十人不等,多为大陆籍人员,主要负责按照话术单的内容与被害人通话,冒充“话务员”“客服”等,通过语言灌输,让被害人产生疑惑或错误认知,并主动提出可转接公安机关报警等,至此,“一线”人员将该被害人信息、通话内容等转给“二线”,由“二线”与被害人继续联系;充当“二线”的人员,人数比“一线”人员略少,多为台湾籍人员(近期案件中发现亦有大陆籍人员),主要负责接到“一线”转来的被害人后,按照话术单内容,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继续对被害人进行言语灌输,多以“信息泄露”“涉及案件”“存在犯罪行为”等内容,使得被害人产生“畏罪心理”或“证明自身清白”的认识,之后继续将被害人转给“三线”人员;充当“三线”的人员,人数又比“二线”人员更少,有的由“二线”人员兼任,系团伙的施骗核心,基本为台湾籍人员,多冒充公安机关领导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言语恐吓”“发送虚假网上通缉令”等方式进一步增强被害人信任度,强化被害人急于证明自身清白的心理意识,并抓住该心理向被害人提出证明方式,即“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到所谓的安全账户以备核实”,从而使得被害人在ATM机或网上银行上自主操作进行转款,达到施骗目的。同时,近期案件中还出现了被害人电脑被植入木马程序,犯罪分子自行登录被害人银行账户进行操作的情况。上述三类人员在对窝点实施抓捕时,一般情况下均能到案,前期,一般只有“一线”人员(即大陆籍话务员)能被带回大陆进行审查,其余台湾籍人员均被送回台湾地区,但大部分台湾籍犯罪人员未被处理;现阶段,为确保打击效果、避免证据链条断裂,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将窝点抓获的所有人员一律押回大陆审理。
(4)犯罪窝点的技术保障者。一般情况下,每个窝点都有一至二名该类人员,不参与对外话术施骗,主要负责操作已架设的电脑、交换机以及安装完毕的相关软件,编辑制作含有“你有一张传票”“你有一封未收邮件”“你的电话欠费停机”等内容的语音包,通过电脑操作向已掌握的境内省市电话号段进行群拨、群发,同时在被害人按照设定的语音提示操作后,再由交换机自动分配给窝点的“一线”语音人员进行下步话术施骗。同时,部分该类人员还设置编写虚假网站、制作涉及被害人信息的虚假通缉令等,属于窝点中的技术支撑人员,此类人员的报酬较高,系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
(5)犯罪窝点的设备提供者。在窝点构建者为建立或是承接窝点购买或沿用相关硬件设备时,为窝点提供电信设备,并在设备调试、使用、维护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作为设备提供者大多不是专职服务于某一个窝点,多是采取远程、“一对多”的服务模式。此类人员在抓捕时,到案的可能性较小,但其证据地位较高。
(6)犯罪窝点的通讯线路提供者。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所有通讯线路的提供者均系游走于三大通讯运营商之外的分包商,通过其他途径从三大通讯运营商手中拿到多条线路的使用权,利用通讯网络互联互通的特点,直接或经多层转包将线路接通境外并出租给犯罪窝点,实现境外与境内的通联。需要说明的是:从三大运营商处直接拿到线路的人员绝大多数只以对外出租线路使用权、挣取使用费为目的,并不明知租用人的使用目的,对其行为一般难做涉罪评价,同时,对于多层转包人员亦多为从中挣取差价,也很难做涉罪评价,但也存在为追求经济目的,明知线路为犯罪窝点使用或为逃避线路溯源,而将线路经一次或多次跳转至境外服务器后再行对外出租的情况,对此类行为人的行为应对其在个案中所起的作用予以犯罪评价。
(7)犯罪窝点的人员招募者。此类人员一般被称之为“蛇头”,绝大多数长期从事为犯罪窝点招募施骗人员的活动,利用同乡、同学等熟识关系,以“赴境外可挣大钱”为诱饵,并帮助被招募者办理签证手续,购买赴外机票,抵达目的地后将人员交付窝点人员,按人头获取招募费用。该类人员均明知受雇招募的目的,亦知晓犯罪窝点所从事的施骗行为,应是该整个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可按共犯处理。也有的招募者就是窝点中团伙成员,比如“4.13”案件林金德团伙中的潘明威、王伟琨等人,在赴肯尼亚诈骗窝点之前,即在台湾岛内物色好人员,带着招聘人员到达窝点后,又变成实施电信诈骗的二线或三线话务人员。(www.xing528.com)
(8)专业洗钱转账公司。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洗钱转账公司绝大多数在境外,特别是由台湾籍人员建立的诈骗窝点,其转账公司均设在台湾地区,被称之为“水房”。该转账公司大都为多诈骗团伙平行服务,其借助合法的注册公司外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专业洗钱转账公司是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直接接触被骗钱款环节,对“金主”返还施骗所得,对贩卡人支付收卡钱款,对诈骗窝点提供诈骗用的银行账户,对施骗人员支付工资报酬和提成等,为此,专业洗钱转账公司的涉案人员在整个施骗犯罪环节中极为重要,但到案的可能性较小。
(9)专职收贩卡人员。专职收贩卡人员均与在台的洗钱转账公司存在直接联系,实践中,一般个人售卡人员只是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多家银行开卡出售,获利在几百元不等;再上一级为组织人员带领开卡并收购的人员,多称为“带队人员”,即一次性组织多人(多为农民工)前往同一地点统一开卡后并收购,收集一定数量的银行卡后,加价向上家售卡人出售;专职收贩卡人员属于收贩卡环节中的“顶层人物”,其不用直接组织人员开卡或零星收卡,多是通过固定的QQ群或是微信群,从固定人员处大量收卡,定期通过邮寄方式向已建立直接联系的台湾地区的收卡公司或人员出售银行卡,同时该类人员会对所收的银行卡分类,或同银行,或带网银,出售价格不尽相同,部分专职收贩卡人员会在收卡后通过手持POS机对目标银行卡进行多次小额的存入取出测试,从而测试银行卡的安全性,提高出售价钱。针对上述三个层级的人员在该环节中的作用,后两个层级的人员可做涉罪评价,出售个人银行卡的人员目前无法进行刑事打击。
(10)专业取钱团伙。专业取钱团伙有可能隶属于专业洗钱转账公司,也有可能独立存在,一般被称之为“车手”,这些犯罪分子在代为提现前拿到洗钱公司给予的“提现卡”,采用戴“头套”“口罩”“墨镜”“机车头盔”等方式乔装打扮,掩饰其真实体貌特征,以求逃避打击,该类人员对指证专业洗钱转账公司存在涉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被抓获的概率相对较大,按其主观明知程度、涉案证据情况可按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人员。在施骗窝点中,亦存在为实际施骗人员提供日常饮食等服务的“后勤”人员,此类人员并不参与实际的施骗活动,但其主观上均明知施骗人员的犯罪行为,在窝点存续期间,其行为虽客观上仅为做饭、扫地、采购、接机等事务性活动,但仅是分工不同而已,对于保障犯罪窝点施骗活动得以连续实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对其按诈骗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窝点的施骗过程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整个施骗过程可以按时间顺序分为“施骗前”“施骗中”“施骗后”三个过程:
(1)施骗前。该阶段是犯罪团伙招募人员、搭建窝点、购置设备等前期准备环节。一般情况下,由台湾籍团伙首要分子“金主”出资,招罗团伙的主要分子,并由主要分子代“金主”具体实施构建窝点的活动。团伙的主要分子通过熟识关系在东南亚、非洲、欧洲等国的城市承租别墅、宾馆等作为犯罪窝点;向具备发放通讯线路的供应者或中间商租用线路,建立可与境内进行通讯的渠道;购买电脑、电话机、网卡、交换机等硬件设备,并由供应商完成设备架设和调试;由“蛇头”招募相关具体话术施骗人员,经办理护照、购买机票等,统一到达窝点;前期窝点负责人会对被招募的人员进行培训,要求熟背“话术单”的内容,熟识各环节流程,熟用相关设备软件,并以“公司管理”的模式进行绩效管理、给付报酬;与台湾地区的专业洗钱转账公司建立联系,通常情况下使用微信、QQ、Skype等即时聊天软件获取安全的转账用银行卡账户。同时,由于专职收贩卡人员只与台湾地区的专业洗钱转账公司联系,并不与犯罪窝点建立关联,因此在转账公司向犯罪窝点提供安全账户前,贩卡人员已完成了对转账公司出售银行卡的行为。
(2)施骗中。犯罪窝点搭建完毕、人员培训就绪后,便可以实施电话诈骗行为。一般情况下,先由窝点的技术人员操作电脑、交换机等设备,将事先编辑制作好的“语音包”向指定地区的电话号段进行群拨群发,被害人接通后会听到“你有一张法院传票”“你有一封未收邮件”“你电话将欠费停机”等内容的语音,并提示被害人欲了解详情可按键联通人工服务,被害人按键后,系统会根据事前设定通过交换机自动分配给当前空闲的窝点“一线”人员,这时“一线”人员会根据前期“语音包”的内容冒充邮政局、电话局等客服人员,按照前期既定的话术内容,逐步获取被害人对其身份的认同,并尽可能地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作好记录后以“泄露的信息可能被犯罪使用”等借口,使得被害人产生被侵害、涉及案件等虚假认知,“一线”人员再告知被害人“可帮助转接公安机关报案”等话术,利用被害人急于了解详细情况、证明自身清白等心理,将被害人“钓牢”,并转交给“二线”人员。“二线”人员在接到转来的被害人后,会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详细询问被害人相关信息,并通过复核电话号码、地址等方式,再次让被害人坚信对方身份,按照话术内容告知被害人身份信息确已涉案或被人冒用,为证明清白可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所谓的安全账户接受审查,同时“二线”人员会将该被害人信息转交“三线”人员,一般情况下“一线”“二线”人员的通讯方式仍为VOIP电话,并通过软件将号码修改为所谓公安局固话号码,但该电话不具备回拨功能。“三线”人员则是冒充检法机关人员,一般以冒充检察院的检察官为主,该类人员是窝点话术行骗的顶端人员,其通话设备具有回拨功能,会主动联系被害人,或直接使用手机,以“前期与被害人联系的公安机关人员涉案已被查处,需要被害人积极配合”为借口,并适时配合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网站链接,反映被害人已被“通缉”等方式,进一步巩固被害人对其身份的信任度、提升强化被害人迫切证明自身清白的心理,为要求被害人实施转账行为做好铺垫,话术后期“三线”人员会要求被害人将钱款通过ATM机或网上银行操作将钱款转入指定的“安全账户”(该账户是在施骗的同时由台湾地区转账公司向窝点提供),近期在侦办的案件中,还发现了被害人电脑被植入木马程序,在被害人进行网上转账时出现黑屏的现象,实为窝点施骗人员或转账公司人员进行远程控制操作,将被害人钱款全部转账侵吞。
(3)施骗后。被害人按照窝点施骗人员的指示进行转账时,窝点施骗人员会即时告知专业转账公司,公司人员会通过网上银行时时刷新,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钱款流入,并以最快的速度经2-3次转账,将钱款转移分散到实际的“提现卡”,并由转账公司的“车手”在台湾地区或大陆提现。转账公司在获取被骗钱款后,会根据事先约定扣除其佣金,按比例返还“金主”,剩余部分再按约定比例、业绩提成等分别返还窝点的负责人、技术人员、“一线”、“二线”、“三线”以及服务人员等,这些非法报酬均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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