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打击的不断深化和我国通信行业环境的发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话术和诈骗手段也不断地翻新变化,新型手段案件层出不穷。经对近几年来所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汇总分析,按诈骗手段、施骗内容等可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作进一步划分:
1.按照使用媒介的不同,可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电话类诈骗。电话类诈骗是目前犯罪分子使用最多、也是造成群众损失最大的诈骗类型,犯罪分子主要通过拨打被害人的手机或固定电话进行诈骗。在境外,诈骗分子通过网络改号电话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冒充公检法等机关实施跨境诈骗。如清华大学教师黄某被诈骗案,2016年8月29日,清华大学教师黄某被境外诈骗团伙以涉嫌偷漏税为名,要求其将钱款打进安全账户,被诈骗1760万元;在境内,诈骗分子通过固定电话、手机、一号通、商务总机、400电话与受害人取得联系,通过虚构事实,冒充公检法、冒充领导或熟人实施诈骗等,如山东徐玉玉被诈骗案,2016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徐玉玉的考生信息后,假冒教育局以发放助学金为名,诈骗徐玉玉用于上大学的9900元学费,徐玉玉极度伤心,引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短信类诈骗。犯罪分子依托“伪基站”、群发器等向被害人推送诈骗短信或木马病毒链接,被害人按照诈骗短信内容与犯罪分子联系后,对方会诱骗被害人将钱汇至其指定的账户,或是被害人打开木马病毒链接后,其银行账户或虚拟支付账户被犯罪分子操控转走钱款。如河南熊军志被诈骗案,2016年1月3日,被害人熊军志收到农行将扣除其年费的短信后,与短信中提供的电话进行核实,犯罪分子冒充农行客服和办案民警,骗取熊军志银行卡内的7900元钱,1月5日,熊军志在河南新乡市一农业银行门口上吊自杀。此案中,诈骗团伙就是雇佣马仔使用“伪基站”向被害人发送的诈骗短信。
第三,网络类诈骗。随着网络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不断渗透,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网络购物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等各种网络诈骗类型层出不穷。如海南羊大记诈骗案,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其提供的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账号进行诈骗,先后诈骗5万余元,后被警方及时抓获。
第四,传统媒介类诈骗。主要是指嫌疑人通过小广告、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介发布虚假交友、征婚、招聘等信息,以见面需要路费、开店送花篮、预先支付服装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案件。如江西卢秀“重金求子”诈骗案,2014年3月,在上海打工的王某看到一则广告“28岁富婆张静,因丈夫身体缺陷,想找人生孩子,怀孕成功后重谢”后,通过电话与假冒“张静”的卢秀联系,卢秀以让被害人王某先支付“诚意金”才能见面为由,诈骗其9000元钱,后经核实,卢秀使用此手段共诈骗他人20余万元。(www.xing528.com)
2.按照施骗手段的不同,公安部曾于2016年2月向社会公布了48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类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冒充身份型诈骗:如冒充公检法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以被害人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让被害人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以配合调查。目前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主要采用此种诈骗手法,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的“4.13”电信诈骗专案就是典型的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在肯尼亚设置诈骗窝点,向大陆居民发送医保卡被盗用、快递未签收等虚假语音包,待被害人相信后,再假冒公安民警身份,谎称被害人涉嫌洗钱犯罪,让被害人将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转入“安全账户”;又如“猜猜我是谁”诈骗,此类案件以广东电白籍犯罪分子为主实施,犯罪分子获取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被害人,让其“猜猜我是谁”,并冒充该熟人身份,称要来看望被害人,随后编造发生交通事故等向被害人借钱进行施骗;再如冒充QQ好友诈骗,目前此类案件以广西宾阳籍犯罪分子为主实施,犯罪分子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密码后,冒充该QQ账号主人对其好友以“患病”“出车祸”急需用钱为名实施诈骗。
第二,虚构事实型诈骗:如中奖诈骗,犯罪分子以“中国好声音”“我要上春晚”等热播电视节目组名义,通过QQ、短信等方式向用户发送中奖信息,称被害人已被抽选为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有的利用在互联网上设置的虚假网站诱导人们误入中奖陷阱,后以缴纳税费、公证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实施连环诈骗;又如虚构绑架诈骗,犯罪分子虚构绑架了被害人的亲属(一般多是未成年子女),如要解救需立即向其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汇款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被害人往往因情况紧急而不知所措,在慌乱中按照对方指示将钱款汇入犯罪分子银行账户内;再如金融交易诈骗,犯罪分子以某证券、期货公司名义,通过QQ群、微信群或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原油、白银、邮币卡等期货或现货内幕信息及走势,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又引导被害人在其自身搭建的交易平台上买卖期货、现货,被害人一旦买入即遭受连续跌停、无法卖出的重大损失,从而骗取被害人资金。
第三,利用技术型诈骗:如订票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新浪等门户网站、马蜂窝等旅游网站、百度等搜索引擎进行投放商业广告,并制作虚假的网上订票公司网页或链接,发布订购火车票、机票等虚假信息,以优惠幅度较大的票价吸引被害人上当,随后,以“身份信息不全”“订票不成功”“账户被冻结”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再次汇款,从而实施诈骗;又如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的银行服务热线告示,诱使被害人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被害人离开后,再到ATM机上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银行卡内存款;再如二维码诈骗,犯罪分子以降价、奖励等为诱惑,要求被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或关注其公众号,而该二维码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窃受害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密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后将被害人钱款偷偷转走。
当然,犯罪类型不止上述内容,犯罪分子为增加欺骗性,会紧跟社会热点,精心设计骗术,犯罪手段和方法都在不断翻新、变化。此外,具体到某个案件时,犯罪类型之间也存在交叉情形,如有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同时使用了电话、短信、网络三种手段,有的冒充身份型诈骗中伴随着虚构事实或利用技术手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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