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97年始于我国台湾地区,至2008年在台湾岛内泛滥成灾。2004年,这一犯罪从台湾地区传入大陆并迅速在全国发展蔓延,其突出特点是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跨海峡两岸组织策划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在大陆(主要是福建沿海一带)设诈骗窝点骗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在台湾岛内设诈骗窝点骗大陆居民,后为逃避打击,将窝点设到境外的东南亚、非洲、欧洲等地区。与此同时,大陆地区一些犯罪分子或通过学习、效仿、演进台湾地区诈骗手法,或自我创新、自成体系,发明了一些带有明显地域特征的职业犯罪群体,如广西宾阳“QQ诈骗”,广东电白“猜猜我是谁”诈骗,海南澹州“中奖”“机票改签”诈骗,湖南双峰“PS照片诈骗”等。
为什么叫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呢?司法实践发现,此类案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空间距离上的不接触,双方从不谋面,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手段远程施骗,故根据其作案手段而将其统称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的地方也称之为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尚无统一定论,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未给出明确定义。根据目前实践情况,所谓电信网络诈骗,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现代电信技术手段及信件、报纸等传统媒介传递虚假信息,通过银行自助存兑功能或其他支付手段,以非接触性的方式完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中,“电信”“网络”主要是指犯罪手段,犯罪分子通过向被害人拨打手机或固定电话、发送短信,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被害人进行施骗;“诈骗”主要是指犯罪性质,犯罪分子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当前,伴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法的不断演变,电信网络诈骗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扩大,包括为实施诈骗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开贩银行卡,为发送诈骗信息而使用黑广播、伪基站,为诈骗团伙提供洗钱、制作木马病毒恶意程序等,也可归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范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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