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18条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出来了,最重要的是付诸实施。倘若环境执法部门不认真执法,不依法行政,那么,再完善的法律也无异于一张废纸。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化严格执法,甚至比立法更复杂、更艰巨。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委指导地方落实并提出目标:2017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黑臭水体识别主要针对感官性指标,百姓不需要任何技术手段就能判断。因此,《指南》特别要求注重百姓的监督作用,让百姓全过程参与城市黑臭水体的筛查、治理、评价,监督地方政府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成效,切实让百姓满意。《指南》规定,60%的百姓认为是黑臭水体的就应列入整治名单,至少90%的百姓满意才能认定达到整治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定期发布信息,接受公众举报。[20]“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解决环境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而且是发达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经验之一。”[21]为此,在督促政府落实黑臭水体等各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还需要激活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明确怠于公开的政府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2]
2.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www.xing528.com)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19条规定,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明确和落实责任
严格环境执法要求实行执法责任制。这是权责一致的要求,也是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落实。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部门相应的职权,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职责。不能只拥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或者拥有很大的权力,却承担极小的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放弃自己的职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29条规定,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第31条规定,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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