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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与黑臭水体治理的法律现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PPP项目的立法规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PPP相关法律有1999年8月30日《招标投标法》和2014年8月31日《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接受公众举报;共同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PPP项目与黑臭水体治理的法律现状

(一)PPP项目的立法规定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PPP相关法律有1999年8月30日《招标投标法》和2014年8月31日《预算法》《政府采购法》。

1.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自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来,涉及PPP项目的法规文件主要有:

(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

2.财政部及其相关部委发布的文件

(1)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2)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www.xing528.com)

(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

(二)黑臭水体治理的政策措施

1.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

2015年4月9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意见》提出了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机制设计,转变供给方式,改进管理模式,推进水污染防治,提高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和存量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三大原则。要求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新建项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领域项目特点,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率先推进PPP模式。《意见》明确了项目边界。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意见》提出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等为PPP推进的重点领域。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2.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2015〕17号)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针对水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行动计划突出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思路,坚持系统治理、改革创新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突出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科技的支撑作用和法规标准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

2015年7月9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②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④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⑥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⑦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⑧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根据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采用竞争方式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通过竞争审定工作方案,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按照工作通知确定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办法》还特别指出,地方财政及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3]

4.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4]

2015年8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的根本措施。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水利、农业等部门抓紧指导督促本地区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指导各城市编制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包括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整治达标期限等),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接受公众举报;共同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城函[2016]198号)

6.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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