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化,学者们已经有过很多探讨。在司法问题上,本文还是会以北京市审判信息网上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实证分析北京地区在实务中对与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的行为是如何进行处置的。
在北京市审判信息网上,从2014年1月截至2017年8月1日,以“恐怖”为关键词,共搜索到33份判决书,其中2017年共有7份,2016年5份,2015年12份,2014年9份。与其他年份相比,2015年的判决书数量偏多。在此33份刑事判决书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共有28份,比例几乎占到了85%。另外,除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外,其他涉及的罪名包括“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以及“编造恐怖虚假信息”等。
在“欧阳天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一审判决书中,主审法官写道:2016年11月,被告人欧阳天义在公众号中看到一个暴恐视频,是外国的恐怖分子对被害人进行枪决的视频,便在微博上对视频进行了转发,还加了备注“好奇害死猫,胆小勿近”,其中涉案视频被转发66次,评论23条。[28]虽然被告人欧阳天义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对恐怖主义缺乏了解,因为好奇而转发,并不具有犯意,但是法院仍然认为被告人作为一名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对涉案视频的内容、性质均具有明确且具体的认识,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在“张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一案中,被告人张冰同样是在微博上传“伊斯兰国”组织发布的暴恐视频截图,被2000余人阅读。同时应网友要求,被告人还转发暴恐视频链接地址,被多人观看、评论。[29]张冰的辩护人辩称其不具有宣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故意,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进行了肯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www.xing528.com)
在“王小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一案中,被告人王小南于2016年,在北京市海淀区,将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的动态图片存储于其所使用的台式电脑内,法院认为这六张动态图片具有极强的煽动性、示范性和暴力性,明显体现出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进行宣扬的用意,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此有基本的判断。[30]因此,被告人王小南主观上明知其持有的动态图片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还非法持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上判例均由北京市第一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在其他28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里,如“武×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中,被告人武×编造虚假信息,声称要炸顺义区政府,致使公安机关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31]在“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中,被告人孙×在酒后拨打110报警,编造在北京×电视塔有三枚炸弹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经济损失。[32]在“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中,被告人沙××因对其反映违建一事处理结果不满,多次拨打紧急援助热线,编造自己要实施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33]
由此可见,在北京市地区,目前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真正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要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发生的暴力犯罪,数量极少。因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数量最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里的罪名,其次才是宣扬或者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