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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类犯罪实证分析与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从2014年至今,在北京市,与食品相关的犯罪就一直处于高发态势。这与全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审判趋势是一致的。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占绝大多数,是目前打击的重点。在涉及食品安全之类的犯罪中,在北京地区大概一半以上都通过速裁程序解决。在食品类犯罪中,适用禁止令的比例非常大。[23]在食品安全的犯罪中,被告人被普遍处以罚金附加刑,以加大犯罪人的犯罪成本,这较为符合经济犯罪刑罚处罚的基本特征。

北京市食品安全类犯罪实证分析与优化措施

在北京市审判信息网上,从2014年1月到2017年8月初,以“食品”为案由关键词,搜索判决书,共有1745份,其中2017年共有80份,2016年共有257份,2015年共有560份,2014年共有845份。其中,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共有1632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共有114份,在此期间,就已经公布的文书而言,尚未出现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案件。由此可见,从2014年至今,在北京市,与食品相关的犯罪就一直处于高发态势。这与全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审判趋势是一致的。[22]2017年半年内案件数量为79份,虽然尚未计算到2017年年底,但保守估计,与以往各年相比,仅就案件数量相比,呈下降趋势。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各个区划的法院案件数量比较平均,朝阳区因为面积较广,朝阳法院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多,达到415件。

经统计,在2017年已公开的文书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判决书共65份,其中64份中被告人因生产或销售了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而获罪,所占比例极大。在2016年,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判决书共209份,其中与西地那非相关的就有199份。在2015年,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判决书共512份,其中与西地那非相关的就有464份。2014年,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判决书共843份,其中与西地那非相关的有807份。

同时,在所有公开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中,对被告人发布禁令的有1071份,均为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大概占到所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65%。在114份公开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最后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大概有68件,占比59%,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适用禁止令的比例要低6%左右。

另外,在所有案件中,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有217件,实行独立审判,判决书也相对精简很多。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有67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也一般为包子牛肉等制品,数量普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

基于以上统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北京地区,从案件数量上分析,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涉及两个罪名,相对集中,一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占绝大多数,是目前打击的重点。(www.xing528.com)

(2)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足以造成社会损害。在已判的案件中,总体来说所涉数量并不巨大,量刑时也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不超过一年。在已有判决之中,基本没有刑期达到五年的,且多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在涉及食品安全之类的犯罪中,在北京地区大概一半以上都通过速裁程序解决。根据2014年《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在以上总结的食品安全类犯罪中,被告人的普遍刑期在一年以下,符合《决定》的基本要求,可以通过简化程序来节省司法资源。

(4)在食品类犯罪中,适用禁止令的比例非常大。在判决书中适用禁止令多用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而在王雅娟一案中,判决书对禁止令的性质和使用还专门进行了论证:“禁止令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惩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制度,系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资格禁止。从法律效果来说,如果被告人违反了禁止令,可能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社会效果来说,则更是一种社会预防。”[23]

(5)在食品安全的犯罪中,被告人被普遍处以罚金附加刑,以加大犯罪人的犯罪成本,这较为符合经济犯罪刑罚处罚的基本特征。

(6)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北京市的已有判决之中,还未出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判决。在北京市的已有判决书中,只有数量不多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针对的仅仅是虚假恐怖主义信息,对于传播有关食品类的以及其他虚假信息,还未被判处刑罚处罚,目前只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得到的信息,目前国内被判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数量本来就十分有限,除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以外,主要是在网上编造和传播虚假暴力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未出现因为故意发布或传播食品谣言而获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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