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对罪名的认定。在公开裁判文书中,部分判决书提到了被告人的辩护理由,如提出属于合法私募,可见以私募基金作为敛财手段的非法集资案占比比较高。“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从事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属于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此外,该业务还承载着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使命,属于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业务。”[18]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较多,司法机关对此的把握也较为严格。目前我国对界定合法“私募”行为的标准比较一致,包括:①人数限定;②不得定期返息;③不得公开募集;④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⑤3名以上高管;⑥工商注册及备案。而非法集资案件,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活动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者的界限还是较为明晰的。普通合法私募的招募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不具有公开性,并且合法私募作为投资收益,并不承诺保底收益,否则就是非法集资。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学者认为应采取限制解释方法,将该罪限制在非法从事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的范围。如果行为人虽然吸收了不特定公众的财产,但确实是为了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应认定为本罪。这种意见认为虽然行为人对社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但不会对金融安全造成实质伤害,不宜认定为本罪。
理想的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应该是“政府制定规则与约束都是为了市场更有效地运作,增加社会福利,保护公共利益”。[19]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北京市作为经济高度发达、人口极其众多的地区,通过法律手段合法、合理地解决纠纷,是维稳的最好方式。对于立法上已经规定得比较完善、成熟的罪名,司法上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最小化原则,对罪与非罪、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都进行谨慎认定,尽可能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努力将经济刑法的处罚范围尽可能限定在合理限度内。(www.xing528.com)
除了经济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同样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体现出,近些年来,北京市食品与药品问题频发,在立法和司法上妥善处理与食品药品相关的犯罪行为,是在法治环境下对维稳的重点领域进行规制的必然要求。但是食品与药品安全毕竟涉及面过广,本报告将只结合北京市食品安全的立法与司法适用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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