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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北京市维稳重点领域涉罪名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2013年-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可以看出,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一直是近些年我市法院关注的热点问题。考虑到涉众型金融犯罪可以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本文将分别针对涉众型经济类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等与北京市维稳密切相关的犯罪类型进行详细论述。

分析北京市维稳重点领域涉罪名

现摘录2013年-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如下:

2017年:“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信诈骗犯罪,审结此类案件16件,向社会通报涉及891名被害人的樊用明诈骗案等典型案例。严惩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审结此类案件125件,同比上升42.1%,加强涉案财物处置,为40余万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5亿余元。”

2016年:“加大对醉驾、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网络犯罪等多发犯罪的惩治力度……”

2015年:“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诈骗、网络造谣等危害范围大的犯罪,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审理了涉案金额26亿余元的朱梓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全国首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秦火火’案。”

2014年:“依法严惩危害民生的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98件,对536人判处刑罚,并就审判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监管漏洞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完善。”(www.xing528.com)

2013年:“针对集资诈骗、组织传销、网络信息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五年审结涉众型经济犯罪331件,涉案金额110亿元,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揭露犯罪手段,提高了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通过2013年-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可以看出,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一直是近些年我市法院关注的热点问题。所谓“涉众型经济犯罪”,根据2006年公安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界定,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集资诈骗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9]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还反复提及危害民生类犯罪如药品与食品安全类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近些年来报告中的内容有不谋而合之处。考虑到涉众型金融犯罪可以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本文将分别针对涉众型经济类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等与北京市维稳密切相关的犯罪类型进行详细论述。另外,结合北京作为我国首都的特殊性,在此两类犯罪之后,课题将继续分析在法治环境下如何通过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及其相关犯罪,以实现对北京市的治安以及社会维护。

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正案九的陆续出台,我国刑法立法开启了刑法观的转向,刑法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拓展、力度增强,刑法对社会的回应性增强。[10]积极立法观的具体表现如:刑法不断拓宽处罚领域,加大处罚范围,前置化倾向明显;并且刑法更加重视公共安全、集体法益和社会秩序,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加社会管理。刑法的这种功能性转向以追求安全保障和社会稳定为核心,引起不少学者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应对这一刑法转向持谨慎态度,反对过度犯罪化;[11]也有学者提出刑法与刑事政策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密切是大势所趋,积极刑法观符合时代精神,刑法只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12]与此同时,刑法学界还提出“风险刑法”、“民生刑法”、“反恐刑法”、“安全刑法”或“预防型刑法”等各种理念,[13]来展现刑法在整体大环境和具体领域中的变革。周光权老师还专门提出积极立法观,认为保守的传统刑法观已经无法满足转型中国的需要,刑事立法更加具有功能性、积极性,因此未来中国的刑法立法从技术层面需要考虑进行相当规模的犯罪化。[14]

积极立法观是一种功能主义的立法观,但是随着刑法修正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学者们的关注点往往都在立法上刑法的扩张,而非司法上应当有的举动。在积极立法观的影响下,虽然司法仍然应当保持谨慎,并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以对立法的扩张形成限制。但是在整体刑法观发生功能性转变的同时,司法不能过于保守,仍然应当积极发挥其能动性。司法裁判的过程必然充盈着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司法必须与社会发展变化保持同步并回应社会在发展变化中形成的需要。能动司法要求法官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积极发现和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促进司法良好结果的实现,是能动司法正当性所在,也是司法内在性质的要求。[15]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来看,刑事立法在坚持谦抑性原则的同时,应继续践行积极的立法观,这既是刑法社会保护功能的实现,也是保障犯罪人基本权利的基本要求。而在司法上,集中解决某个特殊时间段内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妥善处理好新出现的社会热点及法律争议,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从司法角度进行维权、维稳的主要方式。当然,在保证司法能动性的同时,刑法也不能被过度使用,比如何荣功老师就曾经指出,我国刑法无论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出现了过度刑法化的发展趋势,在司法上的表示包括:司法解释肆意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出现了行政化的趋势,兜底条款被随意使用,灰色行为被犯罪化,法院还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社会纠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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