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直接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人类的生存安全。因此,要遵循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依法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十三五”规划建议特别提出和强调,要维护生物多样性,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强化江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等。如何将上述部署落实到位,贯彻到实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其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发挥法律的规范、保障和惩罚功能是完成这项任务的基础和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立法仍然存在着诸如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立法目的滞后,行政管理粗放、环境执法不力、司法不严等问题。因此,应该从法治视角出发,遵循法治的善法良治理念,强调各项保护措施、制度本身的法治化,强调执法、司法本身的法治化,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等。
有人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绿色发展是第二代可持续发展观,更具包容性,[6]既包括国内环境治理,亦强调全球治理。作为对传统工业化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它是实现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和谐发展的必经路径。但绿色发展法治化并不是一剂灵丹妙药,包治百病,实现人与环境和人与人之间环境利益的和谐法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蕴含着绿色环境发展、绿色经济发展、绿色政治发展、绿色文化发展等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诸多子系统,[7]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正视我国当前绿色发展中存在的标准较低、覆盖面窄、可操作性差、执行软化、短期倾向明显、与其他制度配套不够等不足之处,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综合考虑,从全局、长远的利益出发,从法治的视角审视,顺利实现从“黄色发展”和“黑色发展”的华丽转身,成为新一轮绿色工业革命的倡导者、创新者和领跑者!
(本文课题组成员:张容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郑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徐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严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注释】
[1]课题主持人:蔡慧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立项编号:BLS(2016)B007。结项等级:合格。
[2]《“十三五”规划建议(五)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2015年11月4日,来源于财新网。(www.xing528.com)
[3]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4]Ronnie Harding et a1.,“Interpretation of the Principles for the Fenner Conference 0n the Environment”,Sustainability-principles to practice l(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1994).
[5]周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促进美丽中国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8日。
[6]胡鞍钢、周绍杰:《绿色发展:功能界定、机制分析与发展战略》,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总第24卷第1期。
[7]王玲玲、张艳国:《“绿色发展”内涵探微》,载《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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