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中的公平即是环境公平,包含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三方面内容。
代内公平即“在任何时候的地球居民之间的公平”,[4]是指在同一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健康的环境方面均有平等的权利。由于我国自古是个人情社会,法治意识淡薄,传统观念深厚,中央集权的行政官僚管理模式延续几千年,人治思想和模式根深蒂固,导致代内不公、代内冲突矛盾问题显著,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要想进行绿色发展,实现代内公平,就必须用法治思想和模式来实现代内公平,用法律手段调整、平衡和保障代内公平,推进绿色发展。
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在作出任何可能影响到后代人利益的决策时,都应充分考虑到为后代人享有不低于当代人所享有的权利留足充分的机会,否则就会造成不公平。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内,代际公平原则只是作为可持续发展纲领性内容存在,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因此,必须强调代际公平的法治化、现实化,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制度,加强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实现代际公平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大力宣传弘扬代际公平理念,唤醒公民的代际公平意识,积极维护生态环境,节约社会资源。(www.xing528.com)
种际公平又称为物种公平,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待人与物种之间的关系,推崇的是其他非人类的自然物和人一样都有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各个物种生而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要尊重其他物种。在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在环境公平已经演化为考量社会公平的标杆、尺度的情况下,从法治的视角认识和把握种际公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严惩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维护和保障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使后代人有和前代人相似的可供选择的多样性,不但能够功在当今,利在千秋,还会提升绿色发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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