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纠纷执行的症结,除了一般意义上导致执行难的因素外,要关注以下特殊原因,包括执行立法层面的问题、执行依据层面的问题和执行考评制度方面的问题。
1.执行法律整齐划一,无法满足企业融资纠纷执行问题中的工作需求
(1)执行案件未能类型化。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案件未予类型化,而是采取整齐划一的立法模式予以规范,对于执行期限和执行方式等变通余地较小。
(2)执行期限压力。执行期限的压力导致执行法官只能选择设计简单、执行方便的执行程序,对于设计复杂或者需要双方磋商,但能取得较好效果的执行措施却不青睐。因而执行法官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缺乏探索新形式、新方法的动力,亦不能很好地适应企业融资纠纷执行的实际需求。
(3)执行手段单一。依照法律在处理融资纠纷执行工作过程中适用性差,导致执行结果走向极端,执行效果不理想。传统执行方式灵活性差,手段单一,导致执行企业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尤其是专用性程度大的财产,处置时间长,财产变现慢。法院对企业的房产土地、设施设备、原材料等财产进行财产变现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例如行业不景气、准入门槛高,或者机械设备放置时间长导致无法正常运转等,参与竞拍者较少,往往不能一拍成交,延长了财产处置时间。这既加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务负担,增加时间成本,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执行思维结果导向(www.xing528.com)
执行法官的执行依据是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生效裁判文书的判决部分对执行法官的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判决结果既是申请执行人的心理预期,又是标准执行结果。
执行法官的惯常思维是裁判文书结果导向,即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判决的结果设计和落实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常的思维定式是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忽视双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解决问题的可能。如当事人在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后,有与对方和解等要求,但是执行法官如果严格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结果落实,则会导致双方的诉求得不到满足。
3.执行绩效考评压力
执行法官的案件执行效果需要纳入到执行质效考评机制中予以评价,但是,目前执行绩效考评机制趋于标准化和结构化,个别考评因素僵化,如实际执行款项数额是执行法官案件质效考评的重要标准之一。
质效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执行方法的创新。根据理性人标准,执行法官通常会优先选择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规定的,常规且契合考评标准的方法落实执行工作。如此,以保障执行效果在执行案件中的质效考评中取得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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