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业融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刑民交叉案件定性判断存在疑难,认定标准模糊
例如争议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不明,理论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存在重大分歧,是否扰乱金融秩序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司法认定的难点。其次,缺乏判断吸收公众存款对象的标准。本罪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但立法未能明确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导致司法机关认定“社会公众”的标准混乱,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最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不明确。民间借贷可能存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似的“吸收他人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特征。而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利率不违反有关规定,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或辩护人也常以行为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为由,认为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二者的区分标准,司法机关往往将民间借贷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混乱,“先刑后民”或“民刑并行”认识不一(www.xing528.com)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是否基于“不同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为标准,规定了审判机关采取“分开审理”、“继续审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等处理措施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侦查机关之间以及法官之间对于“先刑后民”或“民刑并行”的意见仍不一致。程序性事项处理缺乏统一规范,目前以程序性事项处理的规范文件主要有1985年《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及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而这些规范对金融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规定的均较为原则,导致法律适用缺少操作性指引。如金融类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较多,当该类案件因涉及刑事犯罪被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侦查机关后,原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是否应一并移送并无明确规定。相关程序性事项的法律漏洞,一方面增加了审判机关的职务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3.审判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查询渠道不畅,移送衔接程序不完善
该类案件中涉众型的犯罪居多,受害人往往是跨市甚至跨省,无论是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处理,均需对其他区域的司法机关掌握的信息及处理情况进行了解。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面临向特定侦查机关、司法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以及有效移送案件材料的需要。如法院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外省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院采取电话、函件、本地公安机关协助等方式均无法从外省公安机关了解到相关刑事案件的侦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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