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述融资模式反映在审判实务中,主要呈现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1)合同表现形式多样,呈现出非典型性合同或复合型合同的特征。创新商业模式的出现,令合同的表现形式跳出传统的借贷框架,以崭新的业态应用于商业实践。以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中的融资契约为例,其往往表现为增资协议、补充协议、股份回购与还款协议等一系列合同,内容上包含了融资条款、股权价格调整条款和退出机制条款,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属于不同案由项下,传统的法律关系无法涵盖创新的金融交易模式。
(2)合同目的兼具融资与投资的功能。传统借贷合同的目的唯一、明确,而创新的金融交易下,一项融资行为可同时兼具投资的功能。该投资功能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贷款利息,而更多地体现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分配公司红利以及除贷款利息以外的中介费、服务费或利润分配等收益。
(3)民间融资手续不全,诉讼过程中举证受阻。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大量关联企业或合作企业,此种融资关系或因企业规模较小老板间口头做主导致无任何书面协议,或因规避法律法规签订多份阴阳协议,或因企业间关系密切出于财务税务原因不规范抵扣,或因法定代表人个人债权债务与公司间债权债务不清,导致诉讼中账目不清且举证困难。此外,企业融资存在大量担保的情况,担保人的签字频繁出现夫妻、子女间代签的情况,导致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方式举证,增加了诉讼成本及周期。融资手续不完善不规范,使得融资主体、融资金额、担保主体及担保期限均难以认定,可能存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个案审判思路存在差异,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www.xing528.com)
(4)合同的效力性问题集中涌现。司法实践中,新融资方式纠纷往往伴随着原被告对于合同效力性问题的诉请与抗辩。具体表现为:涉“估值调整协定”股权转让纠纷案当事人主张合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融资租赁纠纷案当事人抗辩合同的签订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债务人主张“以物抵债”的承诺书系流质条款而无效等。倘若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获得相应权益;倘若合同无效,则应返还占用的资金,并根据过错责任赔偿相应损失。也即是说,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体现为各方当事人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因此,合同的效力性判定成为当事人争议及法院审理的重点问题。
(5)融资担保方式不断创新。在利益的驱动力之下,商人开始简便担保手续、灵活变通担保方式及担保物,从而促进融资交易的完成。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以物抵债”承诺书;同时签订借款合同与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以房抵债”为内容的承诺书;签订以收益权为内容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等。创新的融资担保方式超越了现行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上体现为合同相对性的遵守与突破、物权与债权的分离与融合等问题,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诸多困惑。
(6)涉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金融实践中,存在公司或个人通过网络开展境外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或者对境外此类从业活动提供咨询、担保的业务。该类业务往往以高收益、零风险等噱头进行宣传,令非理性、非专业投资者趋之若鹜。近年来审判实务中企业融资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案由广泛,同时较多地集中在少数的案由上。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2014年至2016年共审理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43件,集资诈骗罪30件,票据诈骗罪17件,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类案件8件,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0件,高利转贷罪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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