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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不动产单元的关系及应用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不动产单元而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了规定。在不动产登记中,之所以会产生“不动产单元”这个概念,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其次,不动产单元是编制不动产登记簿的基础。因此,所谓“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现实中也无法操作实施,反而容易引发误解。

不动产与不动产单元的关系及应用优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因此,我国法上的不动产范围非常广泛,北京市不临海,故此不存在海域的问题,主要的不动产就是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就不动产单元而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了规定。在不动产登记中,之所以会产生“不动产单元”这个概念,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其次,不动产单元是编制不动产登记簿的基础。总之,不动产单元在不动产登记中十分重要,依靠它,可以确保唯有那些能从法律技术上加以分割,可以被特定化的不动产及其上的权利方能被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

本课题研究认为,将土地、海域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定着物统一起来,成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其意图虽然旨在建立土地、海域及其上定着物的关联性,从而贯彻落实一体登记原则,但将它们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而论,从理论上说是不妥当,从实践来看则无法实施。首先,在我国法上,土地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海域以及海上的定着物,都分别属于不同的、独立的不动产。既然是不同的不动产,为何将两个独立的不动产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其次,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时,特别是土地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各个房屋所有权人共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尽管实践中存在区分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的做法,但是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只是观念上的土地使用权的份额而已,并非对土地的某一具体部位享有使用权。因此,所谓“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现实中也无法操作实施,反而容易引发误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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