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城市的发展,不能一味靠外在的输血,而是要依靠自身的造血功能,归根结底乃是市场经济。不过,纯粹的市场经济也有其盲目性,需要计划和市场相结合,有序发展。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国际化大都市,其城市的发展,比一般的城市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多面性。就如2014年习总书记在视察北京时指出:“坚持和强化首都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这就意味着,北京市城市的发展面临着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国际化等多维度要求,而这些多维度的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又无一不在祈望着司法的灯塔。
第一,从法律体系的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刑事处罚是各类法律处罚中最严重的阶段,它照亮和牵引着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的执行。在我国,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后果会很严重,将剥夺一些特定的权力。比如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从“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来说,所谓“以审判为中心”,乃是指刑事案件必须经过法院审判才能定罪。有学者参考国外的经验指出,以德国为例,“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审判程序中才开始就被告的罪责之有无的问题做一最终、具法律效力确定之判断;所有的证据在此亦均需依言词辩论及直接原则、依严格证据之规则及在审判公开的监控下被提出。判决只得‘从审判程序中所获取者’才能作为依据;并且法定的审判原则只有在审判程序中才有如此广泛的运用;不论如何,审判程序在被告为争取获判无罪或获判轻微的处罚所从事的辩护中,均予被告极大的机会”。[26]还有学者指出,尽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语境中,很少有“以审判为中心”或者“审判中心主义”之类的表述,这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已经内化为日积月累的制度实践。中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在确定“以审判为中心”之前,实际上是“以侦查为中心”,即“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落实成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互平行、首尾相继的‘流水线’型诉讼结构,审判只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深加工’,对案件事实的‘再认识’”。[27]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与国际接轨,并回归司法的本来功能。(www.xing528.com)
第三,从北京市的国际化城市属性来说,在经济、文化、科技的相互交往过程中,司法是保障国内外各方利益的可以得到双方一致认可的依托。有媒体报道,北京目前已进入全面建设国际交往中心的新阶段,2011年1月17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北京开放型经济国际影响力达到新水平,首都市场吸引力不断增强,在21个国际大都市吸引外资排名中,北京位居第二。具体而言,北京目前累计有256家世界500强企业在京投资598个项目;累计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2家,投资总额超过100亿美元;累计批准外资零售店铺3200多家,世界知名的294家零售商已有41%进驻北京,位居世界第六。[28]国际化的北京,也有外资纠纷,最典型的莫过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唐纳·川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随着川普成为美国总统,还引发了较大的新闻效应。[29]不过,据北京警方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北京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京工作生活,本市每日实有外国人近20万人,居住地已经遍布全市所有行政区县。其中,一些外籍不法人员也借机混杂其间,伺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一名英国男子猥亵中国女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了国人的愤怒,也引起了英国网民的愤怒。此事件直接导致北京警方集中开展清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外国人百日专项行动,核查的“三非”外国人将面临罚款或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自201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以来,办理涉外刑事案件2件2人,均已向法院提起公诉。[31]当然,也有外国人成为受害者的案例。2015年8月13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该日11时49分,接群众报警称,在朝阳区三里屯有一男子持刀伤人。接警后,警方迅速处置三里屯砍人事件,将嫌疑人当场控制。三里屯砍人事件嫌疑人高某某意图报复社会,想在北京制造事端,于是在三里屯酒吧街南口持刀无故将一对夫妻扎伤(男子为法国籍,女子为山东人),后受伤女子因抢救无效死亡。[32]这些案件,无论嫌疑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责任追究,而一旦触犯刑法,还要严格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进行侦查、诉讼和审判。
第四,从“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来看,北京市的城市管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以审判为中心”的一致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我国,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城市管理的根本目标,正如蔡奇书记所言,乃是“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就北京市而言,是要“形成有效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33]在这个治理体系中,始终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党的领导的内涵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内涵所在,因此也必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所在。当前,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的冤假错案相续平反,诸如“聂树斌案”“呼格案”“赵作海案”“陈满案”等,这些陆续披露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使得原本就不高的司法公信力更加面临质疑和挑战。反思这一系列冤错案件,成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深层根源,在于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不符合司法规律,且与之相应的诉讼程序设置不合理,二者所产生的交互作用,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呈现出“以侦查为中心”的典型样态。[34]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35]冤假错案如同一把“双刃剑”,既无情地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无情地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与实践势在必行。尽管北京市在各级政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严谨努力之下,目前还未发生刑事领域的重大冤假错案,但大家仍需始终牢记党的嘱托,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做到人民司法为人民。实际上,上述冤案能够得到重视和最终的纠正,已经说明国家司法制度的进步,对此各级司法机关必须正视。在生命至上面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就是要朝着“零冤假错案”的目标迈进,而由此确立案件终身负责制等一系列改革正在逐渐确立,为的就是从起诉、审判的环节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掌握和行使国家法律公器的人能够对法律多些敬畏,对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多些尊重,对司法这项职业多一些信仰,让司法由此肩负起点亮城市管理的闪亮明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