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社会一直是法理学的重要课题,其中法与道德传统一直是最为经典的内容,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也必须将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虽然更多地体现了全球化的成果,但也没有完全根绝道德传统。尤其是市场经济时代,社会多元思潮的兴起,儒家思想从民间迅速地恢复并蓬勃发展,最终导致官方对儒学的新的认识与认可。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理性地看待自己的传统,既不否认过去……也不回到过去……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执政党而言,无疑是一块‘执政富矿’,值得执政者从中汲取力量。”[20]顺着这个思路,当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不是削弱而是加强法律与道德传统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公告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必须明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对邓小平“两手抓”理论的深化,也是传统“德主刑辅”思想的升华,既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又反映了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内涵精神,以促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在古代中国,儒家是社会和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然而当代中国的儒家(学)只是作为社会道德的形式,历经“扬弃”后,延续了几千年“吾国吾民”的优良传统。当代中国人也注意到,孔子不仅走出了庙堂,还走向了海外。为什么人们没有唾弃孔子,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敬仰他呢?孔子与儒家之所以在中国历代不衰,不是知识,不是睿智,不是强权,而应该是爱,是孔子内在的“爱”造就了儒家经久不息的生命力。延续中国儒家的是“孔子之爱”,但什么是“孔子之爱”呢?有学者指出,《论语》共计73次谈到“爱”的问题,包括对人的爱(家人、君臣、朋友)和对物的爱,其中明确用“爱”字的达到9次,与“爱”相关的内容达到64次,其中孔子的“爱”包括对象上的“博爱”和程度上的“差等之爱”两类。[21]“孔子之爱”的稳定本质集中表现在《礼记·礼运·大同篇》的内容,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按照一些学者的诠释,孔子的“大同世界”被誉为是儒家“仁德之道的最高目标”,对此,孔子提出了“建立全民公有的社会制度”“建立选贤与能的管理体制”“形成讲诚信和亲睦的人际关系”“建立人各得其所的社会保障制度”“倡导人人为公的社会道德”“树立各尽其力的劳动态度”等理念,深深地吸引了包括孙中山、毛泽东在内的仁人志士为之奋斗不息。[22]儒家的“孔子之爱”用东方人“博爱公心”的道德观念来感知法学主题,深化“孔子之爱”以推进现代警察哲学,则是新时期值得期待和关注的研究与实战领域。
第一,西方四次警务革命历程与“孔子之爱”的心有灵犀。现代警察起源于英国罗伯特·比尔组建的“英格兰场”,其文献标志是1829年《大都市警察法》,据此创建了伦敦大都市警察局;其理论依据是比尔创制的“建警十二原则”,后简化为安德逊“建警四原则”,即“警察权力大小与民众的支持成反比”;“警察执法必须获得民众支持才有力度”;“最小使用武力为原则”;“满意决定警务论”。[23]这些原则展现了比尔和安德逊的“民本”思想,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民为邦本,本固邦宁”,[24]进而言之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关系不是奴役压迫与管制,而是基于“爱”的相互依存。其一,从建警原则的内容来看,比尔首先将警察与军队区别开来,也不认为严刑酷吏是警察的目标所在,相反,他认为警察能否担当,取决于民众的真心支持和尊重,如果能够发动人民战争,警察就无需费劲执法(第2、3、4条)。这些原则都强调了警务工作的基本精神是“群众路线”——根基于博爱公心而非特权私欲。其二,在其第5条的“最小武力原则”或者“比例原则”也展现了对违法嫌疑人的关爱,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违法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其三,比尔还认为证据与犯罪骚乱之间关系不能颠倒(第9条),证据只是结果,不是问题的根源,问题的根源是人,基本思路还是走博爱公心的群众路线。如果警务实战中因为太过于重视证据,甚至将此作为破案立功受奖的依据,那么会导致“刑讯逼供”成为或隐或现的疾瘤,因此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印证了比尔的这个思想。针对西方国家警务工作发展历史的“四次警务革命”,我们不难发现,“革命”最终是回归“群众路线”。之所以说社区警务革命是一个“回归”,正如这次革命的代表人物安德逊阐述“完美警察”模式所言:“如果没有人民大众的普遍支持,法律也会苍白无力;换而言之,有民众支持的执法便会如鱼得水,反之则寸步难行。”[25]西方警务革命的发展历史表明,警民鱼水情深,回归“民本”是“完美警察”的根基,现代警务工作如果没有博爱公心,失去民心就会寸步难行,这无疑与东方“孔子之爱”的精神心有灵犀。(www.xing528.com)
第二,当代中国规范执法与“孔子之爱”的珠联璧合。以太原王文军案为例,就警察群体而言,出警执法行动是一个团队活动,大家彼此“唇亡齿寒”。从该案结局来看,大家最后都“栽进去了”,无人能够幸免,因此每一个执法者就应当有团队的关爱之心,关心其他成员就是关心自己,制止其他成员违法犯罪就是避免自己违法犯罪。就执法对象而言,他们也应当是被关爱的。从该案的过程来看,如果在王文军与周某僵持的过程中,其他出警的成员觉得天寒地冻,怕王文军着凉,给他加件大衣,同时也怕周某着凉,给周某加一件大衣,同学们在设想这个结局时,若将心比心地认为周某身子暖和了心也就暖和了,心暖和了手就松了,那么就没了后面的悲剧。治安执法并非“农夫和蛇”的故事,行政违法尚属人民内部矛盾,即使是“无理闹三分”,最终依托的还是一个“理”字,执法者又何须遗失那“博爱公心”的情怀呢?鉴于此,所谓当下的热点“规范执法”问题,虽需法律规范为前提,但归根结底还是要有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内核并不是法条规范的本身,而是法条之上的法的精神,就城市管理执法的核心精神而言,乃是“孔子之爱”的博爱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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