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需坚持三个方法论原则,才能有清晰的构建思路和路径依赖。
第一,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是双重系统性工程的叠加,一方面其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系统工程的基础部分,不能孤立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另一方面其本身亦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综合建设诸多制度,发挥制度合力才能形成机制,不能强调某一制度的重要性而偏颇制度体系的整体建设。
第二,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需立足京津冀,从“协作、合作”迈向“协同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的基本出发点是立足区域法治,打破地域壁垒,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整合资源,协同机制,构建区域一体化的和谐劳动关系,而不是停留于传统的工作协助、相互配合的“合作型”层面工作。(www.xing528.com)
第三,京津冀劳动人事预防机制是规则制定、执行和监督的总和。因此,需要突出立法、执法、监督主体的综合作用,而不是仅仅强调规则的制定或执行。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的进展表明,规则运行监督和效果评估是难点。
基于上述方法论原则,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超越传统的地区合作模式,能够有效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所产生的许多劳动问题,确立面向未来的、真正的区域劳动秩序。构筑劳动主权和资本主权并重的双重法律架构,改变公司主权资本单一化的状况,实现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双赢。为此,重点探索立法、执法、司法和公共政策一体化的机制建设,建构京津冀区域劳动关系治理的长效机制,在国家、京津冀区域和地方之间建立起联系,推动京津冀范围内不同劳动关系治理行为的透明度、责任和效率;建立具有公共协调与行政能力的新制度,在共同面对的结构性问题方面推动达成基本共识;重视协商、对话等有效协调机制和方式。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建设,需要创造一个更具包容性的区域劳动关系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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