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处理过,当事人对处理的结果不服,向司法机关提出的重新处理、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赔偿等请求。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是从2004年中央成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下设涉法涉诉信访等七个专项工作小组开始被广泛使用。从产生的原因看,涉法涉诉信访是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后,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或执法行为表示异议或不满而发生的。
1.涉法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的区别
行政信访是信访的一种形式,《信访条例》第2条对信访的界定,可以视为对行政信访的界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涉法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在针对的对象、处理机关、适用法律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
2.涉法涉诉信访与涉诉信访的区别(www.xing528.com)
涉诉信访是指信访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或利益相关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涉访案件在审理裁判和申请执行过程中,自己认为存在程序、实体和司法作风方面的问题。涉诉信访受理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2]涉诉案件都是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审理终结,非经法定程序无法再次导入诉讼程序。涉诉信访的主体是涉诉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涉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涉诉信访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系统信访工作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会议上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概念。其内容比较宽泛,既包括当事人的告诉、申诉,也包括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不服法院判决要求再审的来信来访,还包括与审判相关的审执效率、法官态度和司法礼仪等的信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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