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对上位法立、改、废
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其中的一章。从总体上讲,国家层面的主要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个别规范性文件制定于21世纪初,例如,199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的基本法,也是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基本法。该《决定》距今已27年,内容已十分陈旧,与《宪法》《立法法》《政府组织法》有关内容也不协调。建议废止《决定》,制定统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并将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有关内容吸收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之中。
第二,对较为陈旧的政策法规进行清理。以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为基础,国家出台了两个行政规章级的规范性文件:一个是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另一个是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将其中的部分内容一并纳入统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中。
第三,对一系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以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为基础,由中央综治委联合国务院各部委共同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城市治安工作、农村治安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禁毒工作、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以及考核评比制、一票否决权制以及基层基础工作等领域。但大多内容较为陈旧,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应当根据上位法对上述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和修改。
2.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当务之急是制定统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并在其中明确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的主体定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基本内容还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性质、作用、基本任务、方针;②基本原则;③工作范围、对象和基本手段、方法;④责任主体及其基本的权利义务。(www.xing528.com)
应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为基本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法规体系。亟须制定的配套法规包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调解法》《帮教法》《群防群治法》等。
北京市完善有关立法框架的步骤可以分两步:第一步,在全国性的法律尚未出台之前,根据上位法修改《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步,在全国性法律出台之后,依据上位法对《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进行全面的修订或重新制定。
3.以法治思维为统领加强保障性立法
应当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保障性立法。从专门化角度来看,在全国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未出台之前,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体化治安防控法》,同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反恐防暴、危险物品管理、互联网管理、人口疏导、矛盾化解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明确执法(执行)主体及其责任、义务,使得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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