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和重要课题,通过对北京市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大样本的实证研究,以及对北京市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的专题式的量化分析,本文相对全面地展示了北京市企业法律风险状况。针对研究中发现的问题,除了前文中已经提到的一些建议,本文对北京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还有以下建议。
第一,企业应针对自身法律风险情况,建立适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对北京市公司法律风险总体状况的研究,我们发现不同企业法律风险差异是非常大的。从行业角度看,金融业、房地产开发业、商品销售业和新兴的电商行业等是法律风险非常集中和高发的行业。因此,不同公司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取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对于风险较高的企业,可以建立相对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设置专业的公司法务和合规人员,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机构等;对于法律风险较低的企业,则并不需要采取那些复杂和高成本的措施,可以通过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总结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目标。一些企业在选择采取何种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时考虑的主要是措施带来的成本或者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这当然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本文强调的是,企业应在负担能力范围内根据自身潜在法律风险选择防范措施。毕竟,法律风险一旦转变成诉讼或者处罚,也将带来大量的成本。
第二,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增强相关主体识别企业法律风险的能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相关平台的建立是降低相关主体识别法律风险成本,防止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后果的重要措施。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建立了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是,相关制度并没有完全在该信息平台上落实。例如,前文已述,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实缴资本”将一定程度上代替“注册资本”发挥指示企业法律风险的功能。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实缴资本属于强制披露和必须公示的内容。然而,在企业信息平台上,无论是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是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司实缴资本往往是空白信息,而且强调工商机关对该部分信息的披露并不负责,这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相悖。因此,为了切实提高相关主体识别企业法律风险能力,企业应该依法公示信息,工商机关则应该严格执法,确保信息公示的准确和及时。(www.xing528.com)
第三,上市公司应该更加注重法律风险的外部监督。从对北京市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的量化分析看,“审计意见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的解释力非常强。审计师是否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意味着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是否有较好的合规文化和制度执行力。审计意见是公司内部和外部人员识别公司财务报表制作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人们之所以信赖审计意见是因为它是由公司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他们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中立地评估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的执行状况,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其实,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也可以通过外部“审计”进行有效的识别和评估。随着上市公司规模的逐渐扩大,科层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公司管理层难以完全控制公司具体事务的实际运行,想知道公司运行是否合规,仅靠内部管理效果未必理想,而公司外部人想全面细致了解该公司的法律风险情况更是困难。因此,可以仿照“财务审计”,由公司管理层聘请外部专业机构(研究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整体和各部门的制度规范、经营运作和决策体系等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法律风险评估意见并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第三人在与公司合作前也可以经该公司同意后聘请外部机构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审计”。随着市场和监管者逐渐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当时机成熟时,相关部门可以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的外部评估进行规范,并将评估意见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公司在合理限度内提高对法律风险管理和防范的投入。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不仅要有完善的体系和具体的制度规范,还要确保能够执行,而公司在人员、时间和设施等方面的投入是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实际执行的物质基础。通过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与营业总收入的比值越高,公司法律风险越低,这说明在控制制度运行效率和运行成本的前提下,从公司收入中加大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能够有效降低公司法律风险。这一结论应该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他类型的公司也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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