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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划设置法院的顶层设计精神解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这一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来源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确理解改革顶层设计思路,是准确把握跨区划法院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可见,改革思路的着眼点在于案件管辖的筛选与跨区划法院的设置并举,而非单纯通过重置司法管辖区实现全部案件的跨区划管辖。

跨区划设置法院的顶层设计精神解读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这一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来源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确理解改革顶层设计思路,是准确把握跨区划法院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文件精神中所体现出的设立跨区划法院的改革思路与主流学术观点并不一致,而是另辟蹊径,在立足现实国情、降低改革成本等前提因素下,探索建立一种能使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而非彻底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现有地方法院绝大多数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这样的司法体制具有便于明确管辖、方便诉讼,也容易获得地方党政部门大力支持的优势,从我国的诉讼传统考察,行政区划法院系统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二是易受地方因素干扰的案件数量仅占据案件总量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司法实践表明,多数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可以得到公正审理;三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排除地方因素干扰的改革措施不仅仅是跨区划设置法院一项,还包括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多项配套措施。相关制度建立完善后,行政区划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更有保障;四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使法院与行政区划完全脱钩,需要巨大的改革成本。而设立跨区划法院的改革是在改造我国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基础上进行的,铁路运输法院本身具有跨区划管辖案件的特点,能够实现资源整合,降低改革成本。可见,改革思路的着眼点在于案件管辖的筛选与跨区划法院的设置并举,而非单纯通过重置司法管辖区实现全部案件的跨区划管辖。这就要求司法区划调整措施应当具有适度性,而不是对现有司法区划进行彻底性改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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