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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传统理念、路径与问题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传统理念是将“坚决守住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以及传统思维中“安全第一”的理念异化为“安全惟一”的理念,追求绝对安全。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中,要提防这种理念。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传统路径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控制路径,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路径:控制涉众型路径和控制进程型路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目前对P2P网贷的监管和整治,与传统路径较为接近,也是需要我们提防的。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传统理念、路径与问题优化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传统理念是将“坚决守住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以及传统思维中“安全第一”的理念异化为“安全惟一”的理念,追求绝对安全。传统风险防范理念的典型心态是“不求无功,但求无过”。也就是说,防范风险本身也是有风险的。传统风险防范理念只关注其要防范的“原生风险”,而忽略了防范风险所可能带来的“次生风险”,有可能顾此失彼,得不偿失。因此,将“安全第一”的理念异化为“安全惟一”,追求绝对安全,“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传统理念不是一种正确对待风险的态度。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中,要提防这种理念。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传统路径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控制路径,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路径:控制涉众型路径和控制进程型路径。前者是力图将风险控制在较小的人际范围内,后者往往试图人为控制事物的发展进程。

通过控制涉众型路径来防范风险的做法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比较常见。根据我国《刑法》、《证券法》等法律,吸收200人以上的人的存款或投资融资行为,如果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则为非法集资。在美国,如果向500人以上的人发行证券,除非得到依法豁免,否则就应该到美国证监会进行注册。也就是说,在我国,200人以下的集资行为是合法的;在美国,500人以下的证券发行集资行为是合法的。这就是通过对提供资金的人数的限制来控制融资行为的涉众性,从而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人群范围内。这种传统的风险防范路径,好处是简单易懂,弊端是容易被规避。因此,我国的监管部门又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理念来防止法律规避,要击破法律组织形态来合并计算最终提供资金的人数。这一路径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相冲突,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融资者无法通过“长尾理论”来完成融资。(www.xing528.com)

通过控制进程型路径来防范风险的做法在国内外更常见。当某一新型业态出现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往往对其过于乐观并寄予厚望,缺乏对风险的必要研判和预防,疏于制度建设。但当该行业一旦出现一较大个案时,往往会来一场“监管风暴”,按下整个行业的“暂停键”,给整个行业“体检”甚至“吃药打针”,甚至人人喊打,将这个行业污名化。例如,早在1720年左右,在英国出现了“南海泡沫事件”,在法国出现了“密西西比泡沫事件”。泡沫发生后,两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股票市场实行严格管制,都一度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阻碍了股票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我国,因“327国债事件”而导致国债期货被叫停也是适例。本来,政府作为外在于市场的力量,运用“有形之手”针对市场失灵,对市场予以干预是正常的,但是,控制进程型路径往往矫枉过正,它不是“点刹车”而是“急刹车”,不注重日常监管,出了事就搞“监管风暴”“运动式执法”,极有可能损害行业的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目前对P2P网贷的监管和整治,与传统路径较为接近,也是需要我们提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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