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不确定性,明晰法律界限
通过修改《证券法》,扩大“证券”的涵义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扩大非法发行证券的范围,将非法集资纳入《证券法》的调整和证监会的监管之下。
通过修改《证券法》,引入小额发行豁免、私募发行豁免机制,肯定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制定《股权众筹监督管理办法》,为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指引。
通过修改《证券法》,完善证券欺诈的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和法律责任,为打击欺诈交易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我国亟待制定一部《公平债务催收法》,禁止不公平、不文明、不规范、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促进文明债务催收和理性。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以下三项:通过详细列举+定义的方法,明确规定各类禁止的债务违法催收行为;明确主管机关为公安机关;明确违法催收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认P2P网络借贷信用中介的合法性,区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并进行分类监管。
将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理财等定位于“证券”,对证券要建立相应的二级市场,便利投资者转让退出,让证券流动起来,在流动中实现对资产或信用的定价,在流动中实现对发行人的市场监督。
尽管投资者有时是非理性的,二级市场的出现可能会便利证券的暴炒和暴跌,反而实现不了通过二级市场对证券进行定价的初衷,但这不是废除二级市场的理由,就像我国股市不能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而轻易关闭一样。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尤其是流动性泛滥可能加大风险,这是次贷危机的教训,但却构不成关闭二级市场以及不建立二级市场的理由。
市场准入是金融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不能因为“简权放政”而放弃了金融的市场准入。在金融领域,由于其特殊的利益结构和风险特征,天生就是一个被管制的市场。“法无禁止便自由”与“负面清单”的竞争法则与市场准入法则在金融领域是不完全适用的。应该根据具体互联网金融的形态,建立、健全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实施行政许可。为实施该行政许可,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通过立法规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方式和基本内容。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尽快分类别发布统一的信息披露准则、格式指引和模板,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发行人遵照。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打击互联网金融平台设置隐性费用的行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行为,禁止各类众筹平台、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发行人在经营宣传中以“高回报、低风险”等虚假宣传口号吸纳公众参与。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标准,由政府出面建立融合政府数据、金融数据、商业数据于一体的混合信用体系,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公布的行为。(www.xing528.com)
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融资者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应到地方金融办和公安部门联合设立的办事机构处去登记,这些人要将其详细信息予以备案,并声称其披露给政府部门和投资者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欺诈融资、集资诈骗的目的,如果债务到期还不上款,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记入信用数据库和承担刑事责任(如有集资诈骗)。互联网金融的融资者只有完成了这一备案,并拿到了地方金融办和公安机关的这一备案证明,方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融资。
尽快出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相关法律要承认投资者的隐私权,让雇主为雇员的泄露公民隐私和信息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理顺监管体制,加大执法与惩处力度,打击交易欺诈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合并“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现统一监管。理顺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方面权力划分,既然地方政府承担了金融风险化解的职责,就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以金融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权力。加强监管机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与交易所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信息孤岛,不能让市场主体向各部门重复报送信息,将大数据运用于执法之中,各部门分工协作查处和惩处交易欺诈。建立奖励举报制。明确庞氏骗局的主管查处机关为证券监管部门,防止投资者举报无门,惩处主管查处机关的不作为。
8.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识别欺诈的能力
全方位加强投资者教育,多渠道进行投资者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投资者识别欺诈风险。
9.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调解、调处、仲裁等非官方纠纷解决方式与渠道,尤其是建立、健全在线投诉处理机制,以及行业性(在线)纠纷调解、调处、仲裁机制。设置系统性问题主管,识别本企业或本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反馈给业务部门,完善产品流程与合同内容。通过纠纷处理来防范纠纷、减少纠纷。
10.加强系统性风险的识别,科学合理防范风险
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坚决守住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金融的长期发展换来短期的金融安全,应该在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创新与效率,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公平之间求得巧妙的平衡。吸取法国密西西比泡沫和我国2015年股灾的教训,正确认识金融安全价值的位阶,以及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金融公平之间的关系。
对熔断机制要有正确态度,不可一谈熔断就色变。涨跌停板制度是防范个股或个别投资者风险的,全市场熔断机制则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证券监管防范的主要是系统性风险,个别风险应由市场承担。因此,从长远看,应实施全市场熔断机制,废除个股涨停板制度。新的全市场熔断机制的熔断阈值一定要适当拉开,不能相距太近,以免引发“磁吸效应”。此外,熔断后停止交易的时间不能太长,以免出现流动性困境和市场恐慌。废止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后,如果非要警示个股风险,则可以借鉴“美国版”涨跌停板制度,仅仅暂停交易很短一段时间,此后,股价涨跌再无限制。
借鉴传统金融安全网,研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安全网。目前可以仿照存款保险制度引入信用保险制度,由网络借贷平台和贷款人共同向第三方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当出现借款人的信用违约时,由第三方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失,对投资者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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