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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京津冀一体化中交通规划协同法律制度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建立交通规划同步审核制度。交通规划同步审核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区域交通规划的合作属性,专门针对区域交通规划制定程序所设计的一项协调机制。交通规划中要对环境评估制度予以充分的考虑,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完善京津冀一体化中交通规划协同法律制度的优化措施

(一)明确区域交通规划协同的基本原则

交通规划要与城市规划、人口、土地、环境等规划相衔接,实现交通规划与其他各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总体要求上一致,在空间配置上一致,在时序安排上一致,提高交通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促进人口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原则

京津冀交通规划协同的基本原则应当与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基本原则相一致。人与资源是地区发展的两大基础性要素,而交通建设交通量的通达为目标,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根本目标。京津冀交通建设要想取得协同发展,根本性的就是要实现地区间和地区内部人口和资源的合理流动,交通规划也应以此方向进行规划与建设。京津冀交通协同规划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交通对地区协同发展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交通建设的能动性,通过合理的交通规划与布局,促进人口和资源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地区发展与和谐

2.交通可持续发展原则

交通规划是对交通系统的设计和安排组织,交通规划应通过优化交通结构、实现合理利用有限的空间资源和环境资源、协调交通供需关系等方式,引导交通建设对整个经济系统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实现交通、经济、环境与资源和谐共存、协调发展。

3.交通以人为本的原则

京津冀交通规划过程中应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传统的城市交通规划中,人们更注重机动车交通。但是如果从“以人为本”的观点出发,规划中不应该只体现汽车使用者的舒适和方便,也要给予行人交通和自行车交通充分的重视。规划应为地区人口的步行、自行车出行留出足够的通道。有关部门在交通规划和交通建设的过程中要时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得交通建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自我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4.促进互联互通的综合运输体系的形成

《规划》提出要构建“四纵四横一环”综合运输通道,以形成快速、便捷、高效、安全、大容量、低成本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网络。交通规划要想促进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不同运输方式既要有衔接,还要保障服务上门,解决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服务效率和水平。从客运角度,强调从出门到目的地整个运输过程中的方便快捷。从货运角度,就是要保障货运的高效和低耗,同时形成必要的互联互通的绿色通道

(二)建立统一的区域交通规划组织

1.建立综合性的交通规划机构

交通规划法律体系在我国众多法律体系中还未明确其地位,同时还缺乏足以支撑一个让区域交通规划完善运作的协调机制,因此有必要建立区域交通规划协调机制,为区域交通规划制定搭建合作的平台。统一的区域交通规划组织不应单单囊括交通部门,规划组织内部还要充分吸收资源、环保、土地等部门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交通规划更具合理性。

2.建立分层级的区域性交通规划机构

统一的区域规划组织除了要在中央做好交通规划的布局和设计之外,也应该在下级设立相应的规划分支部门。为了确保中央规划的顺利进行,中央规划部门应当在地方派出相应的分支机构,在坚持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带领制定适合地方现状的地方交通规划。而对于此时的中央和地方规划部门的关系来讲,各规划部门之间应当保持紧密联系,注重规划各个环节的协同。

3.明确交通规划主体的权利和义务(www.xing528.com)

京津冀交通规划主体即上面所提到的统一的交通规划组织,京津冀交通规划组织的权力主要有三方面,即交通规划的制定、交通规划的监督和对社会意见的接收和决定。而就义务来讲,京津冀交通规划组织作为区域交通规划组织,最主要的义务是要在规划制定的同时加快构建区域协调机制,即通过机制的构建推动规划的顺利实行。

(三)完善区域交通规划的程序

1.建立交通规划制定前交通需求调研整合机制

规划制定之前应在三地之间进行充分的协商探讨,使得区域交通需求得到充分表达。三地交通规划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深入研究区域规划中需要协调的内容,开展同步调研整合工作,将区域间的交通需求进行分析加以协调。而且应该主动向公众公开规划中可以公开的事项,同时建立起接收公众意见的专业机构,有关机构还可以主动向公众个体、社会团体、专业人才寻求建议,对于规划中与公众切身相关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2.建立规划区域制定协同的程序

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建立规划起草论证环节,由三地交通规划部门对交通规划制定和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与证明,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完成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区域规划起草论证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区域交通规划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合理性问题,为交通规划的起草工作以及内容的确定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或依据。要建立交通规划同步审核制度。交通规划同步审核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区域交通规划的合作属性,专门针对区域交通规划制定程序所设计的一项协调机制。通过同步审核就可以避免出现规划制定时点不同、规划冲突和矛盾的问题。

3.建立健全交通规划评估机制

为了提高交通规划评估的效率和专业性,京津冀地区应根据实践状况,制定相关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规划文件,对交通规划评估中应考虑的因素予以列举和明确。在交通规划中要厘清交通建设与土地资源之间的关系,规划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土地的占用和分配,减少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使用,并制定相关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政策。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应在交通规划评估中占据相应的位置。交通规划中要对环境评估制度予以充分的考虑,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四)建立健全区域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1.建立完善交通规划部门内部监督机制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作为我国战略性的发展决定,其中的协同交通规划往往涉及我国战略性的安排与部署,更涉及许多专业性的问题,因此对交通规划的实行监督不应过度依赖社会和其他非专业性机构的监督,而应充分发挥交通规划制定部门对规划的认知优势,给予交通规划制定部门以相应的监督权力。规划制定部门应当在内部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构,对包括规划项目的招标投标乃至实际建设阶段予以充分的重视,时常派人进行考察,确保规划的实行符合规划制定的初衷。

2.建立规划相关部门综合监督机制

在交通规划的实行中,常常涉及土地、资金、环境保护等问题,为了促进交通规划得以落实,相关土地、预算、环保等部门也应对交通规划的实行情况予以监督,对自己认为不适当不合法的情形逐级上报,最终由统一的交通规划制定部门予以调查确定实行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相关部门在交通规划实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时予以改正,对于不得已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应当耐心解释,积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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