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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的必要性及优化探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的本质要求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建设目的是为京津冀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通过交通的一体化发展带动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协同发展。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最重要的是打破三地的行政分割和壁垒,需要三地在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营等方面加强协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发展实际上涉及三地政府多方面的改革以及区域制度的建构,因此需要进行立法以确保相关改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的必要性及优化探析

(一)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的本质要求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建设目的是为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通过交通的一体化发展带动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协同发展。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最重要的是打破三地的行政分割和壁垒,需要三地在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营等方面加强协同。京津冀交通在跨区域政策、市场、管理、信息一体化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致使交通运输效率低、效益差,企业运输成本较高,交通基础设施的效益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符合市场需求和区域共同利益

京津冀协同战略内容不仅涉及产业布局,还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分配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区域交通一体化是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城市群、带动北方腹地经济增长的现实要求,是促进我国区域发展创新的客观需要,对于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17]。对交通的改善,将改变交通沿线城市产业链的布局,改变资源分配,促进沿线产业带的形成,优化沿线城市产业结构。方便、快捷、大容量、低成本的互联互通交通运输网络不仅能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也能推进城市间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均衡布局,带来人才、资金、物流、技术的一体化,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不断提速。因此,可以看出交通一体化的协调发展以及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既符合市场需求,也是区域共同利益所在。京津冀立法部门需要积极回应市场需求,把握区域间交通一体化的利益共同点,促进交通一体化统一市场的形成,修订或者废止阻碍市场开放的政策和规则,减少进入市场的障碍,改变不同区域运输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促进交通运输人员、资本、物资、技术等资源的自由流动。(www.xing528.com)

(三)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大原则,特别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立法和改革决策要相衔接,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立法也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发展实际上涉及三地政府多方面的改革以及区域制度的建构,因此需要进行立法以确保相关改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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