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交通管理协调机制
区域间交通一体化的顺利发展需要确立统一的交通协调机构,通过建立跨越行政界限的交通合作组织,能够进行充分的沟通,提高协调管理区域交通事务的能力,建立共同遵守的交通管理体制。完备的管理机制是保证跨区域交通系统运转有序的前提条件,纵观国外区域交通管理的经验,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体制。[15]中央政府主要从宏观方面制定国家交通发展战略,各地方政府中的交通管理机构分别从交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四个具体方面指导本地交通发展。在区域内部建立交通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各地方交通部门自身职责,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在跨地区的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协商,保证交通管理的统一性,使交通管理措施更加高效。
实践表明,制定统一的、科学的规划是区域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规划应从整体优化的全局观出发,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结构、交通设施、道路出行情况等资源的整合利用及合理配置,强化规划的前瞻性,有效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因此交通规划还需定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编,对不利于交通一体化实施的条文重新修订,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区域交通一体化建设。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规划可以借鉴3C原则,保证交通规划的持续性、综合性、合作性,通过沟通和协商,使各地出台的交通规划之间能够有效地衔接起来。京津冀交通规划必须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处理好区域内交通规划制定机构与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16],从而确保交通一体化得到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www.xing528.com)
(三)建立区域交通一体化的财政协调机制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是针对交通一体化涉及的财政问题进行协同立法,另一方面是要协调各方利益,保持行动一致,进而完成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目标,财政协同立法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或机制来实现,所以美国在区域合作中所设立的协调机制具有借鉴意义。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财政协同立法问题不仅涉及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涉及保障法律实施的制度构建。美国的区域委员会或联合会可以为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思路,通过设立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相应的财政协同机构,可以促进交通一体化财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及时协调解决交通财政协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样,对于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活动,可以学习美国的“契约理念”,比如在具体的京津冀合作的交通建设项目上,可以借鉴其政府间契约或协定的形式,将各自合作的内容和目标,以及与财政投资收益相关的参与合作的政府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约束各方政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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