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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区域交通一体化的立法情况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盟区域财政协同法律制度欧盟是目前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但依然避免不了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希腊、葡萄牙以及中东欧的GDP要远低于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欧盟为了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缩小财政差距,提高区域竞争能力,实现区域的协同发展,采取了财政协同的制度设计。

欧盟区域交通一体化的立法情况及优化措施

(一)伦敦都市圈交通一体化立法

伦敦都市圈地区以伦敦作为核心城市,还包含了周边的几个大城市,每天都有大量的人流从外围涌入城市核心区工作生活。为了解决城市拥堵问题,伦敦地区的发展策略兼顾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形成了依靠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和航空为主,水运交通为辅,具备密集的高速公路网、高速铁路网和机场群的综合交通体系。[12]各交通线路互相交织,构成了高效的区域交通网络。

(二)欧盟区域财政协同法律制度

欧盟是目前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但依然避免不了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希腊、葡萄牙以及中东欧的GDP要远低于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欧盟为了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缩小财政差距,提高区域竞争能力,实现区域的协同发展,采取了财政协同的制度设计。欧盟采取的这些财政协同手段超出了各国财政独立治理的范围,将一部分财政治理的权力进行上移,从而通过财政手段来对整个欧盟经济进行宏观的干预,保障整个欧盟地区经济的平稳运行。也正是这些财政协同手段,共同成就了欧元世界货币中的重要地位。(www.xing528.com)

(三)德国区域财政协同法律制度

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实行的是三级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政府间的财政法律关系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关系。为了保持各州的财政收支平衡,德国采取的是共享税与专享税共存,以共享税为主的税收分配模式,同时采用横纵两项转移支付制度来平衡国家的财政能力布局。在财政法律体系上,德国与我国状况相同,不存在独立的财政基本法。其调整财政关系依据的法律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基本法》对政府公共开支、财政预算和管理、财政补贴、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等方面的职责与权限进行了规范。以《基本法》为基础,德国先后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税收通则》《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等多部法律,共同组成了德国的财政法律体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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