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包括了三个省级行政单位,它们之间在交通机构职能设置、道路交通规则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这给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带来了障碍。
(一)关于京津冀区域交通协同立法
2015年1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规划》,至此,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已经形成了基本目标[3]。三地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建设,统一协调各地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推动区域交通法治建设。为了在具体协同方式上实现新的突破,2017年3月三地人大常委会一致通过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把交通领域作为2017年三地立法协同的重点项目,这标志着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由实质性起步进入突破性进展阶段。通过构建三地人大协同立法机制,进行民主协商,协调统一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中的交通法规,有利于建立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法律体制。
(二)关于京津冀地区交通一体化规划(www.xing528.com)
区域一体化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规划,自从201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来,交通一体化便作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突破口。在《纲要》发布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规划》,明确了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战略的基本目标。到目前为止,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相关的规划文件有2014年获批的《北京交通发展纲要》、《天津市省级公路网规划》以及2016年获批的《河北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规划》、《京津冀城际铁路网规划》。上述这些出台的规划文件对于今后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发展将会发挥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随着交通一体化建设的推进,更多的交通规划也会相继出台。
(三)关于京津冀地区交通运输规则
区域间统一协调的交通运输规则能够提高跨区域交通运输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区域间的交通管理。目前京津冀正在着力统一各项交通运输规则和标准,2015年三地就共同协商、组织制定发布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路侧单元应用技术规范》《高速路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等多项京津冀交通区域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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