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问题
(1)技术转让和合作过程中的合同履行问题。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产业升级可能涉及对内和对外两大方面的技术合作,对内技术合作是指由北京企业向津冀企业转让与当地重点发展产业对接的一般性技术合作,对外技术合作是指北京企业从国外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学技术合作。
(2)产业升级转移发展过程中企业融资法律问题。北京在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要实现产业的功能聚集效应,必须走升级发展的道路,同时向津冀地区有目的地进行疏解。资金的保障力度决定着产业升级转移绩效的高低,金融支持与产业升级转移具有明显的交互关系。近年来,首都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自觉加快转变发展模式,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建设“高精尖”经济结构,首都经济保持了健康快速发展的势头,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此相应的,北京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企业融资成本较津冀地区低,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资金保证。然而作为产业外输承接地的津冀地区,其金融发展程度明显不及北京,尤其是河北,在产业升级转移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量巨大,而企业的融资能力却最低,是产业升级转移的难点之一。
2.工作对策(www.xing528.com)
(1)规范合同文本、强化政府监督,最大限度降低技术转让合同违约风险。建议高度重视技术转让合同的持续履行问题,除了在实践中尽可能拓展融资渠道、保证资金供应,也需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侧重强化合同在履行步骤方面的设定,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以外,可提供不同技术转让或合作形式的合同范本,完善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设定的内容,对市场主体形成引导和约束作用。
(2)充分运用商业经营,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确保技术受让的利益最大化。技术出资入股加销售利润提成模式,即外方的先进技术以部分价值核定资本金入股(低于该技术的全部价值),同时根据相应技术运用所带来的销售利润计算外方提成,营造巨大的市场吸引力,使得技术运用、市场反馈与技术转让方资金收益成正相关,激发技术转让方的盈利动力,进一步促进技术合作和核心技术受让;借助我方企业业已形成的产业品牌口碑和销售规模,以品牌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受让外方部分技术成果或合作进行研发,在合作过程中不断深化,逐渐接触并获取核心技术。
(3)缓解津冀地区产业承接企业融资难、推进区域金融发展均衡化进程的法律建议。建议如下:一是营造促进统一的政策条件,三地政府可签署类似于长三角地区的一系列推动金融协同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协调京冀地区的竞争关系,同时改变河北地区金融政策洼地的局面,研究制定推动河北金融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以便河北企业在产业承接与项目合作过程中,及时满足资金需求,逐步实现由政府补贴为主向成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融资为主的转变。二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与共享机制,从现有发展进程来看,依靠市场自行调节的区域金融合作发展滞后,政府有必要发挥引导职能,加强区域间的利益协调,努力促进金融资源跨区域配置,为产业升级转移提供保证。三是完善法治环境,强化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成立三地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跨区域综合监管部门,加强金融风险的信息沟通;提高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和市场行为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判决结果的跨区域联动执行机制,降低企业躲避债务的概率,健全市场诚信机制,为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提供司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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