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运用的新兴的电子技术和媒介,表现的平台不同于既往的传统途径,但反映的理念是相同的。甚至可以说,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行政纠纷解决的新途径更集中地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公开透明
为了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也为了监督行政而增加透明度,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公开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公开的实际效用是服务、参与、监督、救济,各国普遍要求,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一般资讯)和应要求公开(特殊资讯)。关于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各国行政法普遍确认为,一是行政依据公开,如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22条规定:“除非某人确已及时获知有关内容,否则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遵守本应但并未公布在《联邦公报》上的规定事项或者使其受到不利影响。”同年,英国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对于行政法规的公布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二是行政资讯公开。各国行政程序法几乎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提供有关资讯,允许其查阅卷宗等。三是行政过程公开。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程序上的听证制度,使得相对人有机会参与行政过程。四是行政决定公开。如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自被通知到该行为所针对的个人,或者受该行为影响的个人时始产生效力。”
我国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理念与世界各国行政法的要求相契合。评论普遍认为,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条例的正式实施,是近年来中国政府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国政府变革和民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直接民主(www.xing528.com)
传统民主主要是议会民主。公众通过议会参政议政,通过议会监督行政、控制行政。作为一种间接民主,如卢梭所言:“人民只有在投票时才是主人,投票完毕便成为权力的奴隶。”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尽管议会民主仍然是民主的主要的和最为重要的形式,但公众越来越多地要求直接民主,而物质条件的改善也使得直接民主的实现变得更加具有现实性。我国近年来的立法也越来越多地赋予了普通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70条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赋予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在刑事诉讼中扩大司法民主的体现。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是公众直接参与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以及作出行政决定过程的典型。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则是行政诉讼活动中扩大公众参与的例证。而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则从多方面规定的公众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和程序,除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后者成为近年来公民大量提出公益上书的依据。
前述纠纷解决的新途径,无论是市长电话,还是电视问政,都是公众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或行政管理过程的体现。
(三)社会监督
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强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传统上对政府管理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即通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与管理关系进行监督,以及事后的司法监督。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民主的方式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其必然的结果就是加强了社会的监督。而新的媒介手段正为社会监督提供了便捷、及时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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