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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失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法探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行政法理上分析,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其次,行政执法监督立法中大多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救济措施。虽然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具有救济失当行政行为的功能,但这不能否定它本质上是一种监督行政的制度,而非救济权利的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失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法探讨

从行政法理上分析,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而这种目的的实现,必将有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从这个角度看,行政执法监督可以救济失当行政行为造成的合法权益侵害,具有救济权利的功能。

从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中也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监督具有救济失当行政行为的功能。首先,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中大多规定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该制度本质上符合权利救济的特征,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如《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权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次,行政执法监督立法中大多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救济措施。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18条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确认违法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www.xing528.com)

虽然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具有救济失当行政行为的功能,但这不能否定它本质上是一种监督行政的制度,而非救济权利的制度。该制度的整体设计基本是围绕监督行政、确保行政权行使处于一个良好行政的状态这一目的展开的。因此,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整体来看(投诉举报制度是其例外),其本质上是一种监督行政的制度,而非救济权利制度,但其仍然具有救济权利的功能,可以为受失当行政行为侵权的相对人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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