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监督行政、保障私权的考虑,在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中,已经形成了行政监察制度、信访制度、行政执法监督与投诉举报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制度。这些制度中,有些侧重于监督行政,有些侧重于保障私权,有些侧重于行政违纪行为的监察,那么,哪些可以称为失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对该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要判断一种制度是否行政救济制度,其次该制度能否为失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从行政救济与监督行政的区别角度进行把握。行政救济与监督行政的区别可以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第三部分行政救济与监督行政的关系中相关论述。关于第二个问题,可以从制度适用的范围、制度运行中的审查范围是合法性抑或合理性等角度判断。
就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而言,它是基于行政系统层级性特点,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监督与检查的活动。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机关向监督机关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除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外,其他几种执法监督方式均不是经投诉的个案处理制度,而是针对一类情况或普遍的问题采取的监督措施。因此,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一种监督制度,而非救济制度,即使其中也包含救济制度的内容,如举报投诉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的这种性质定位,也可以从相关立法中得到佐证。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2年)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制度,而非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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