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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简介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性法规,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在监督内容上,各地立法均规定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或失当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有少数地方把行政执法方式是否文明也规定为执法监督的内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6条第4项的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简介及优化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监督。[1]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系统内的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层级性特点,由上级行政主体对其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监督与检查的活动。

为了促进与实现依法行政,很多地方与行业都出台了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立法与行业立法。在立法的形式上,行业立法多数是行政规章,如《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人口计生委)。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则既有地方性法规,也有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3年)、《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8年);地方政府规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0年)。

在监督的范围上,有些地方性立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些地方性立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范围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监督对象上,有些地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监督,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有些地方规定的监督对象既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也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如《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年)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www.xing528.com)

在监督内容上,各地立法均规定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或失当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有少数地方把行政执法方式是否文明也规定为执法监督的内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6条第4项的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措施,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等。[2]

综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关系,可以对失当行政行为监督与救济。那么,从本质上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不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否可以为失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下文将回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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